*注:本篇法规已被《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珠海市政府雇员试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5月27日 实施日期:2008年5月27日)废止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政府雇员试行办法的通知
(珠府[2003]73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珠海市政府雇员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00三年七月二日
珠海市政府雇员试行办法
为适应新形势下的人才竞争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政府工作对某些人才的特殊需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政府雇员是根据行政机关工作中的特殊需要,从社会上雇用的法律、金融、经贸、外语、信息、高新技术等方面的专门人才。
第二条 政府雇员服务于某一行政机关或政府某项工作,占雇用单位的人员编制,不具有行政职务。
第三条 政府雇员的基本条件是: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祖国和人民,愿意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服务,遵守政府工作纪律和有关规章制度,能够完成政府雇用工作任务。
第四条 政府雇员的职别分为普通雇员和高级雇员。
普通雇员是指行政机关一般性技术工作需要的专门人才。必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三年以上工作经历。
高级雇员是指行政机关高层次技术性工作需要的特殊高级专门人才。必须具有硕士或博士学位,或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有较深的学术造诣,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突出,政府工作特别需要的稀缺人才。
第五条 雇用政府雇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拟定计划。雇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拟定雇用计划,包括雇用理由、雇用人数、雇员的专业和条件、工作安排以及雇员的报酬费用等。雇用单位于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底前上报政府雇员计划。
(二)审定计划。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雇用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