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二)集体分配、农副业生产收入。
  (三)摩托车用于维持其家庭基本生计的,按实际营业额计入家庭收入。
  (四)继承、接受赠与的财物及利息、红利、租金、有价证券等收入。
  (五)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应当承担的赡养费、扶养费和抚养费。
  (六)失业下岗人员领取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在扣除掉养老保险费、子女九年义务教育应缴纳的书杂费、职工购买安居房或购买房改房所需经费、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的基本生活费外的部分。
  购房原则上按每人10平方米、每户不超过建筑面积50平方米计算,多出的面积按市场价计算家庭收入。
  (七)征地补偿款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列入家庭成员收入的其他收入。
  第十三条 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待遇的优抚对象等人员的抚恤金、补助金等。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奖励。
  (三)独生子女费。
  (四)丧葬费。
  第十四条 群众投诉反映且经查实有从事临时工作而隐瞒不报的,按上年度当地平均工资计入其家庭收入,并将此行为记入低保《申请表》。经核实隐瞒数额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两倍(含两倍)的,停止享受最低生活及相关保障待遇,并追回以前发放的低保金数额。

第五章 保障标准的确定及发放

  第十五条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维持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为限,并根据物价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状况定期由市财政、民政部门会同统计、物价、工会等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十六条 区民政部门依照下列标准确定保障对象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一)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居民及麻疯病人和60年代精简退职的职工(简称精简退职职工,下同),其最低生活保障金按照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
  (二)其他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金为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部分。
  第十七条 民政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对保障对象实施网上信息化动态申请审批及管理,根据保障对象情况的变化,及时办理减发或者增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停止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手续;区民政部门在每月25日前应将下月的保障对象名单及享受金额送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银行的同时,将下月各级保障金分担数额报市民政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