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申请不予批准:
(一)家庭存款超过一定限额(一般为超过全部家庭成员3个月应领取保障金的总额)的。
(二)因购买商品房等物业或自建装修楼房而造成生活困难的。
(三)购房入户(含购买入户指标入户)未满5年的。
(四)贷款置业期间生活出现困难的。
(五)家中购买高档非生活必需品的。
(六)家中有小汽车或其它非经营性机动车辆的。
(七)家庭因使用移动电话、固定电话、家用电器连续三个月所产生的月通信、用电费用总额超过当地家庭月低保标准15%的。
(八)安排子女高费择校就读、自费出国留学或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转入收费学校就读的。
(九)无正当理由两次经介绍拒不就业或连续三次拒不参加社区组织的公益性劳动的。
(十)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行为造成家庭困难而不采取戒赌、戒毒措施或屡教不改的。
(十一)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而未采取补救措施的。
(十二)经常出入中、高级酒店和娱乐场所消费的。
(十三)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居民低保标准,但实际生活水平高于一般家庭生活水平的。
(十四)有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且有赡(扶、抚)养能力而未履行赡(扶、抚)养义务的。
(十五)城市居民家庭中饲养宠物的。
(十六)自费出国,出港、澳、台,到省外旅游的。
(十七)其它经市政府认定不能享受低保待遇的。
第三章 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及审批程序
第七条 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四份),并出具有关户籍和家庭收入及计划生育情况等相关的证明材料。
失业人员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应当提供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失业证》和最后一个就业单位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给付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情况证明。
第八条 村(居)民委员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在接到申请后对申请人家庭的收入、户籍等情况进行调查;被调查的家庭成员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其他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