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新建住宅小区范围内;
(四)秦淮风光带、明城墙风光带范围内,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范围内,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内,以及城墙范围内的其他旅游景点范围内;
(五)其他有特殊规划要求的地区。
在上述范围内,各类杆线必须下地埋设,不得设计架空线缆、架空进户线缆和架空管道。
主城、新市区范围内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地区,以及主城、新市区范围以外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地区,严格控制新建各类架空杆线;确需建设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五十一、第五十四条作为第六十七条。
五十二、第五十六条作为第六十八条,第(二)项修改为:“规划管理部门收到验线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核验,需坐标验线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核验,对符合规定的予以签章。确需修改核准尺寸的,由规划管理部门核准后重新验线;”
第(三)项中“指定”修改为“委托”。
五十三、第五十七条作为第六十九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期间,应当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示牌设置在施工现场对外醒目处。”
五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条:“新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道路、桥涵、铁路、管线、地下通道等工程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委托进行工程竣工测量。”
五十五、删除第六十六条。
五十六、第六十七条作为第七十九条,修改为:“本细则下列用语含义:
(一)主城:指长江以南、绕城公路以内的地区;
(二)旧区:指主城内长江--大桥南堡--京沪铁路--红山路--龙蟠路--北安门北街--城墙--中山门--护城河--大明路--宁铜铁路--中山南路--集合村路--凤台路--秦淮河--长江围合的区域;
(三)新区:指旧区以外的区域;
(四)新市区:指东山新市区、仙林新市区、江北新市区等地区;
(五)建筑间距:除另有规定外,建筑间距是指相邻两幢建筑相对外墙面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
(六)建筑间距系数:指遮挡建筑最高遮阳线的垂直投影线至被遮挡住宅(或者有日照要求的特殊建筑)相对外墙面的最小水平距离与遮挡建筑最高遮阳线至被遮挡住宅最低居住层(有日照要求的特殊建筑为最低使用层)室内地坪标高的垂直高度之比。
超出遮挡建筑最高遮阳线至被遮挡住宅最低居住层窗台的连线以上的部分(包括北阳台雨蓬、老虎窗、楼梯间、水箱、电梯机房等),如超出的垂直高度大于4米,或者累计长度超过建筑长度的二分之一,或者连续长度大于8米的,其建筑间距系数中的最小水平距离和垂直高度应按超出的外沿计算;
(七)详细规划:指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八)开工日期:指规划管理部门验线核准签章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