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款修改为:“城市景观路和其他有特殊景观要求地段两侧的建筑、设高架桥的道路两侧的建筑、历史街区范围内的建筑以及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其退让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由市规划管理部门在规划设计要点中确定。”
三十、第三十六条作为第三十八条,修改为:“新建房屋建筑间距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环境、日照、通风、采光、消防、防灾、视觉卫生、管线埋设以及土地合理利用等因素。
在详细规划已获批准的地区,应当按照详细规划确定的建筑间距执行;在未编制详细规划或者详细规划尚未获得批准的地区,应当按照本细则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三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九条:“低层住宅、多层建筑、小高层住宅与相邻住宅的间距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平行布置时的住宅正面最小间距按照下列建筑间距系数控制,且计算间距最小取值不得小于15米:
1、朝向为正南向的,在旧区,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25;在新区,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30;
2、朝向为南偏东或者南偏西的,建筑间距系数可根据不同方位折减系数换算。方位偏角小于15°时,折减系数为1.0;方位偏角大于15°小于30°时,折减系数为0.9;方位偏角大于30°小于45°时,折减系数为0.8;方位偏角大于45°小于60°时,折减系数为0.9;方位偏角大于60°时,折减系数为0.95;
(二)垂直布置时的最小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低层住宅之间不得小于12米;
2、多层建筑、小高层住宅与低层、多层、小高层住宅之间,不得小于15米;
3、当小高层住宅遮挡低层、多层、小高层住宅时,不得小于20米;
4、当遮挡建筑侧面对住宅正面且其遮挡面宽超过15米时,视作平行布置,按本条第(一)项规定执行;
(三)既不平行也不垂直布置时的最小间距,当相互夹角小于60°时,按平行布置的间距规定执行;当相互夹角大于60°时,按垂直布置的间距规定执行。朝向的确定,以被遮挡住宅为准,以窄端最小距离计算间距;
(四)并列布置时的侧面最小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低层住宅、多层建筑与低层、多层住宅之间不得小于7米;
2、低层住宅、多层建筑、9层以下小高层住宅与9层以下小高层住宅之间不得小于10米;
3、低层住宅、多层建筑、小高层住宅与超过9层的小高层住宅之间不得小于14米。”
三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条:“高层建筑与相邻住宅的间距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高层建筑与被遮挡住宅的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1、满足对住宅日照计算的规定要求。具体计算规定由市规划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2、当高层建筑与被遮挡住宅平行布置时,住宅的正面间距比照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执行。但朝向为正南向时的建筑间距系数在旧区不得小于1.30,在新区不得小于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