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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2003)[失效]

  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上述图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经审查同意的,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三条:“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点应当向规划管理部门提交以下图件:
  (一)建设项目的有效批准文件;
  (二)拟建用地的建设用地批准书或者土地权属证书;
  (三)拟建范围的现状地形图;对有特殊要求的项目还需提交拟建范围的地下现状综合管线图。
  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上述图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划定规划设计范围或者建设项目的拟建位置,发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点和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范围图。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点的有效期为12个月,建设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内向规划管理部门申报规划设计方案。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期满前20日内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点自行失效,建设单位应当重新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点。对获准延期的,规划管理部门可以对原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点提出调整意见。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点的延期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二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四条:“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应当向规划管理部门提交以下图件:
  (一)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图2套,其中总平面方案应当落放在现状地形图上;
  (二)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点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修改意见通知书(首次申报除外)要求提交的相关部门意见及其他图件。
  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上述图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对符合要求的,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的有效期为12个月,建设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内向规划管理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期满前20日内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自行失效。对获准延期的,规划管理部门可以对原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和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提出调整意见。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延期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在审定前,应当通过规划管理部门组织的专家评选或者咨询。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管理部门审定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委托初步设计或者施工图设计。”
  二十九、第三十五条作为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1目、第2目合并修改为第1目:“高度不超过24米(其中住宅不超过9层)的,退让距离不得小于6米”;第一款第(二)项第1目、第2目合并修改为第1目:“1、高度不超过24米(其中住宅不超过9层)的,退让距离不得小于4米”;第(三)项修改为:“高层建筑沿城市道路一侧建设裙房的,其裙房的退让距离按照本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距离乘以1.5调整系数确定;沿城市道路一侧不建设裙房的,其主楼的退让距离可按照本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距离乘以0.9调整系数确定”;第(四)项修改为:“经营性的临时建筑(高度一般不超过8米),退让距离不得小于3米”;第(五)项修改为:“大门、传达室的退让距离不得小于1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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