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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规划编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二十条 城市规划征求公众意见的时间规定如下:
  (一)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一般公开展示3周;
  (二)新市区、新城和重点地区的总体规划一般应公开展示2周;
  (三)详细规划和重要地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一般应公开展示1周;
  (四)单独编制的全市性的专项(业)规划一般应公开展示1周。

第四章 城市规划编制成果的批准、公布和归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城市规划编制成果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下列规定报审:
  (一)南京新市区总体规划、新城总体规划、省级以上开发区总体规划,以及市人民政府指定地区的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二)重点建制镇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乡镇的总体规划,位于都市发展区内的,由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都市发展区之外的由所属区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规划管理部门备案;
  (三)城镇总体规划报审前,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四)城市对外交通、城市道路交通、长江岸线利用、加油站等专项规划,由市规划管理部门会同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共同上报市政府审批;
  (五)城市绿地系统、地下空间利用、市政基础设施、城市防洪、排涝、抗震、环保、环卫、邮电电信、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专业规划,由各专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管理部门共同上报市政府审批。局部地区的由市政府或市政府委托市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六)市级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二条 城市规划编制成果经批准后,城市规划编制组织单位应及时按照审批要求修改并印制正式成果。
  第二十三条 需对批准后的城市规划进行调整或修订的,应由原城市规划编制组织单位提出申请,报经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调整或修订。调整和修订成果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上报原审批部门批准或备案。
  第二十四条 除涉及保密内容的规划成果外,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及时在媒体上公布已批准的城市规划成果项目目录,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城市规划编制成果。已公布的城市规划编制成果,市民和建设单位有权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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