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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规划编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一)南京市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仙林、东山、江北新市区以及雄洲、大厂、龙潭、新尧、板桥、永阳、淳溪等新城总体规划,由市规划管理部门会同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共同组织编制;
  (三)建制镇、乡集镇的总体规划(含乡镇域规划),在市县规划管理部门的指导下,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其中镇区规划建设用地在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主城、新市区、新城范围内的,应纳入所在地区的城市规划,不得单独编制乡镇总体规划;在主城、新市区、新城邻近地区的,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和衔接。
  第八条 城市分区规划的组织编制,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主城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生态廊道地区的分区规划,由市规划管理部门会同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二)仙林、东山和江北新市区范围内需编制的分区规划,在市规划管理部门指导下,由所在区人民政府或其管理机构组织编制。
  第九条 城市专项(业)规划的组织编制,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属于城市总体规划范畴的各专项(业)规划,原则上应结合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由其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管理部门共同组织编制;
  (二)单独编制的城市专项(业)规划,由其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三)市级以上风景区的总体规划,在市规划管理部门的指导下,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或市政府派出机构会同市相关部门共同组织编制。
  城市专项(业)规划在编制过程中,有关设施涉及利用城市空间的,在报请批准前,应经市规划管理部门进行综合平衡。
  第十条 城市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主城及主城以外的城市环境风貌地段、历史文化特色地段等重要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其他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所在区人民政府会同市规划管理部门共同组织编制;
  (二)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建设单位委托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编制。
  第十一条 浦口高新技术开发区、南京新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含国家级出口加工区)、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南京化学工业园等重要开发区规划,在市规划管理部门指导下,由所在区人民政府或其开发区管委会组织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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