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
《南京市城市规划编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宁政发[2003]23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城市规划编制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南京市城市规划编制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城市规划编制管理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南京市规划局负责本市城市规划编制的指导、组织和管理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按本规定负责本辖区的城市规划编制组织、管理工作。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行业发展规划和城市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与城市规划有关的专项(业)规划。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规划编制是指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以及相应层次的专项(业)规划设计。
第四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报审、批准,均须遵守本规定。
违反本规定编制的规划编制成果,规划管理部门可不予审批,且不得作为规划管理的依据。
第二章 城市规划编制的组织
第五条 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制定全市的城市规划编制计划,并于第四季度确定下一年度的城市规划编制项目计划。
第六条 市、县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在市、县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开展相应范围内的城市规划编制工作。
市县规划管理部门、区、乡镇政府及有关政府部门、建设单位(以下统称城市规划编制组织单位)可委托开展有关城市规划编制和研究工作。
第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