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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工伤保险条例》宣传咨询活动的通知

  通过几年的改革实践,取得了初步成效:一是规范了工伤待遇标准,保障了参保职工的基本权益,受到了职工的欢迎;二是分散了企业风险,减轻了企业的负担,受到了参保单位的欢迎;三是初步建立了工伤保险预防机制;四是探索了工伤保险管理服务的办法,积累了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经验。实践证明,改革的方向正确,总体效果良好。截止2003年10月,全国共有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实施了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参保人数达4400多万人。
  我国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就是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覆盖城乡所有用人单位和职工,制度体系法制化,管理服务社会化,工伤保险与事故预防、职业康复相结合的工伤保险制度。
  三、《条例》体现的主要原则
  (一)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既要从根本上、制度上充分维护和保障广大职工的基本权益,又要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出发,确定适当的保障水平,确保工伤保险制度持续平稳发展。
  (二)倡导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原则。为了倡导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条例》把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也视同为工伤,以鼓励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行为。
  (三)切实维护和保障职工基本权益的原则。《条例》明确了工伤待遇标准,明确了用人单位、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医疗机构等各行为主体的责任和多种监督形式,以切实维护和保障职工和供养亲属的权益。 
  (四)中央确定基本政策与地方制定具体政策相互衔接原则。《条例》明确了工伤保险基本制度和主要的政策框架,同时又给地方决策留有充分的空间,使《条例》更加切合各地实际,更加具有可操作性。
  (五)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原则。用人单位只有按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工伤职工的医疗费用和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才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否则,所有费用均由用人单位支出。
  (六)无责任补偿的原则。是指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时,无论其在事故中有没有责任,都应依法得到补偿。 
  (七)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工伤保险基金要在保证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支出的基础上确定基金的规模。因此,工伤保险基金实行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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