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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民爆器材生产经营行业管理的通知[失效]

  (三)供应服务站设立程序。各县(市)民爆器材生产、经营企业应在小煤窑、小矿山、小采石场等使用民爆器材较集中的乡(镇)设立民爆器材供应服务站,其设立程序同民爆器材生产、经营企业设立程序。
  (四)仓库设立程序。设立民爆器材仓库,必须报市经贸委审批后,经省国防科工委批准,按照国家《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089-98)和《小型民用爆破器材仓库安全标准》(GB15745-1995)要求,由具备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勘测、规划、设计,经验收合格,由公安机关颁发《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后方可使用。
  (五)民爆器材生产、经营企业的设施建设、技术改造及产品购销计划等事项,必须报市经贸委和公安部门审核同意后,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办证,并自觉接受监督管理。
  三、严格规范民爆器材流通渠道
  (一)严格管制民爆器材的销售、购买和使用。民爆器材产品的销售要严格管理,统一组织供需订货,控制产品流向。各民爆器材生产、经营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民爆器材购销渠道管理的规定。鼓励经营企业采取配送、代理等多种营销方式,为用户提供优质安全的服务。
  (二)严格购销合同。民爆器材产品凭买卖合同实行定向销售。各民爆器材生产、经营企业对本地区、本单位所需民爆器材的需求计划必须报经市经贸委审核后,上报省国防科工委批准,统一组织供需双方订货。购销合同经省国防科工委签证盖章后方可生效,并报市经贸委和当地公安机关备案。严禁无合同和超合同计划购买、销售。
  四、切实加强民爆器材生产流通安全管理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要求,民爆器材生产、经营单位及人员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责任者,民爆器材从业单位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监督管理的责任。各民爆器材生产、经营企业必须切实增强安全意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真正将安全工作摆在首位,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完善措施、狠抓落实。
  (二)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民爆器材生产、经营企业的督查力度,对存在安全隐患民爆器材生产、经营企业,要责成限期整改;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和整改不力的,要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对整改后不合格或拒不整改的,要坚决予以关闭,并取消其生产经营资格;对安全管理流于形式,严重违反操作规程,且造成各类安全事故的,要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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