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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民爆器材生产经营行业管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6月17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废止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加强全市民爆器材生产经营行业管理的通知
 (郑政办文[2003]16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对全市民用爆破器材(以下简称民爆器材)生产流通行业的管理,规范民爆器材市场秩序,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民爆器材管理部门的职责划分
  民爆器材的管理,必须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由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依法管理。
  (一)郑州市民爆器材管理领导小组承担全市民爆器材生产、经营行业协调管理的政府职能。
  (二)市经贸委是全市民爆器材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能是:负责全市民爆器材生产与经营的行业管理工作;拟定全市民爆器材行业发展规划;统一管理全市民爆器材生产与经营企业;负责全市民爆器材安全生产、经营、质量和统计工作;负责全市民爆器材生产、经营企业开办资格、仓库和专用设备的审查、审核和申报工作等。
  (三)市公安局负责对全市民爆器材的生产、购销、储存、运输、使用等环节公共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打击非法活动。
  二、民爆器材生产、经营企业的设立和审批
  民爆器材生产、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未按规定取得民爆器材生产、经营、储运、购买和使用许可证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民爆器材生产、经营等有关活动。
  (一)企业设立条件。凡从事民爆器材生产、经营的企业,必须证照齐全,并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具备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等设施条件,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所有员工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二)企业设立程序。民爆器材生产、经营企业的设立,必须由市经贸委提请省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符合条件的由公安机关颁发《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凭《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办理营业执照。原则上一个县(市)只设立一个民爆器材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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