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
财政局关于2003年7月1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
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实施意见的通知
(郑政办[2003]1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市人事局、财政局《关于2003年7月1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三年十二月一日
关于2003年7月1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意见
(市人事局、市财政局 二00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2003年7月1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3〕93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2003年7月1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3〕9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从2003年7月1日起,按照国办发〔2003〕93号和豫政办〔2003〕99号文件规定,分别执行调整后的工资标准和相应增加离退休费。
二、有关政策
(一)经组织批准享受省(部)级、地(厅)级、县(处)级政治生活待遇(不含享受单项待遇)的离休人员,机关按省(部)级185元、地(厅)级130元、县(处)级85元增资额增加离休费;事业单位按省(部)级职务工资141元、地(厅)级职务工资97元、县(处)级职务工资68元(津贴部分按工资构成中所占的比例相应增加)增资额增加离休费。
(二)离休前无职务人员机关按52元、事业单位按职务工资43元(津贴部分按工资构成中所占比例相应增加)增资额增加离休费。
(三)离休前有职务(含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按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若低于上述(一)、(二)款标准的,按(一)、(二)款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