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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开展集中整治生猪屠宰市场工作的紧急通知

 (五)规范和强化检疫管理工作。对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畜禽,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必须派员驻厂(场)实施检疫。屠宰检疫规程与屠宰流程同步实施,检疫率必须达到100%。待宰畜禽入厂(场)前,由驻厂(场)动物检疫员检查其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和免疫耳标,检验合格的方可入厂(场)屠宰。对检疫不合格的,由动物检疫员监督定点屠宰厂(场)进行无害化处理,坚决杜绝检疫不合格畜禽产品出厂(场)上市。动物检疫员要对肉品检疫结果负责。定点屠宰厂(场)要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动物检疫员驻厂(场)实施检疫提供必要的条件。由省农业厅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实行自检的国有肉联厂重新审核,具备条件的,发放自检许可证;不具备条件的,取消自检资格。严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动物检疫员对非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畜禽实施检疫和出具检疫证明,违者要追究所在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 (六)全面开展对定点屠宰厂(场)的清理整顿工作。各市、县生猪屠宰厂(场)设置必须严格执行《陕西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方案及程序》的规定。对现有经批准设立的定点屠宰厂(场),由各市、县商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严格按照《条例》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所规定的条件,逐厂(场)进行复查。对超出省级规划的场点必须压缩和调整;对越权违规审批的问题,必须严肃查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不合格、不达标的,要依法坚决关闭。对基本符合条件的责令其停业限期整改,对整改后达标的,恢复其屠宰活动;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取消定点屠宰资格。对拒不整改的定点屠宰厂(场)强制性关闭。清理整顿工作结束后,由省定点办把清理整顿结果向社会公告。
 (七)继续推进肉品流通体制改革。打破地区封锁,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肉品市场。各地要按照商务部等七部门《紧急通知》要求,继续推进肉品流通体制改革,鼓励发展大型肉类屠宰加工企业集团,鼓励支持符合《条例》和国家有关标准要求,实行规模化、工厂化、机械化屠宰,达到冷链屠宰加工、运输的大型定点屠宰企业扩大市场占有。各地在制定肉品市场准入制度时,要坚持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原则,对本辖区外的定点屠宰厂(场)的肉品进入要一视同仁,不得制订任何带有地方封锁和保护的歧视性政策,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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