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以上相对固定的对口联系、协商关系外,省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可根据需要,邀请对口单位以外的省政府有关部门参与协商;省政府各部门可邀请对口单位以外的专门委员会参与协商。
二、对口联系、协商的主要内容和形式
联系、协商主要围绕全省改革开放、经济建设以及政治、文化教育、科学技术、法制建设、社会生活中涉及国计民生和人民群众关注的带有普遍性的重大问题进行。
1、交流信息。对口双方应就以上重大问题制定的有关文件、简报、资料,及时抄送和交换。
2、通报情况。对口双方定期或不定期通报重要工作情况,征求意见,改进工作。
3、列席会议。对口双方召开的重要业务会议,根据情况邀请对方参加。
4、调查、考察、研讨论证。省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工作规划、计划、方案、措施前,应征询省政协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意见,或共同研讨论证。
省政协各专门委员会组织的调研、视察等活动,省政府各部门应给予支持配合。省政府各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调查研究专题,建议省政协有关专门委员会组织考察、论证,或开展联合调研。
5、答复和反馈。省政府有关部门对省政协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有关调研、视察报告及建议案,要认真研究,并及时给予答复和反馈。
三、对口联系、协商的程序
1、每年度初,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共同组织对口联系、协商的各有关部门,商定对口联系、协商的工作计划。年终对计划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工作计划要根据当年实际情况,不断总结完善,逐步使联系经常化、协商制度化。
2、协商要抓住问题的关键,以研究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为主,讲究质量和效能。
3、每次协商活动,由对口双方部门负责人主持,参加人员根据情况提前确定。协商的时间、地点,由双方商定。
4、协商活动要力求规范化,做好记录,并形成书面材料,根据需要向上级领导机关报告和向有关单位发送。
四、对口联系、协商的组织领导
日常的组织协商工作由省政府和省政协各确定一位办公厅领导同志具体负责。
协商中的重大问题应报告省政府、省政协秘书长,必要时向省政府、省政协主要领导同志汇报。
省政府办公厅和省政协办公厅应对各部门和各专门委员会对口联系、协商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和总结,促进工作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