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城市供水计价方式不完善。非居民用水的计划定额工作进展缓慢,全面实现居民生活用水抄表到户尚有大量工作,有关超定额用水加价管理办法和相关配套政策有待制定和完善。
二、城市供水价格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原则
水价改革的总体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是: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适应全省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逐步建立起有利于城市供排水事业发展,促进节约用水和污水治理的水价机制和管理体系;发挥价格杠杆作用,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充分体现供水的商品价值,使水价达到合理水平;综合考虑水利工程供水、城市供排水和污水处理的需要,兼顾社会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统筹规划,分步实施;为在水利供水工程和环保项目上实施省委、省政府提出的项目带动战略提供价格支持。
三、城市水价改革近期规划方案
从2003年起分三步走,用3年时间将城市水价提高到合理水平,到2005年全省供水价格总水平平均每立方米提高1.50元(其中:基本水价0.80元,污水处理费0.40元,水资源费0.30元)。为了减轻用户负担并保证现有各级财政收入不减少,水价外征收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不再随自来水价格的调整而调整,由目前的按率征收改为定额征收。同时提高自备水源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到2005年每立方米提高0.50元,分年调整。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与自来水污水处理费执行同一标准。具体分步调整的水平目标为:
第一步:2003年全省自来水供水企业总体做到保本经营,县以上城市全面开征或提高已开征的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以及水资源费标准。同时规范整顿价外收取的各种收费。开征污水处理费后,取消原收取的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和污水排污费。全省统一规定:城市供水价格由自来水基本水价(水资源费进入自来水成本中)、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污水处理费3部分构成。具体意见是:自来水用户负担平均每立方米提高0.45元。其中:基本水价提高0.15元,水资源费按自来水售水量每立方米0.10元计入供水成本,污水处理费提高0.20元。自备水源水资源费每立方米提高0.30元,污水处理费提高0.20元。
第二步:2004年按照全省自来水供水企业大部分实现保本微利经营,已建成的污水处理企业能满足基本运行和水资源费按自来水售水量每立方米提高0.10元的要求安排价格水平;同时适当调整部分水利工程向城市供水原水价格。自来水用户负担平均每立方米提高0.50元。自备水源地下水水资源费每立方米提高0.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