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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指导意见

 差额面积=住房控制面积-已购(租)房面积
 基准补贴额=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2-职工年工资平均额×4÷60
 (2)“老职工”中的无房职工,其住房补贴额的计算公式为:
 货币补贴额=(上年度基准补贴额+年度工龄补贴额×建立住房公积金以前实际工龄)×配房控制标准面积 
 (3)凡已以标准价、成本价购买了部分或全产权住房的职工,在晋升职务、职称及技术等级后的次月,可给予级差补贴。
 级差补贴额=(上年基准补贴额+上年工龄补贴额×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级差面积
 上年工龄补贴额由市、县房改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规定测算,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公布执行。住房补贴额可一次性结算,逐年发放。
 14、住房补贴的发放
 (1)职工住房补贴由职工所在单位计算汇总,政府房改部门认定,同级财政部门核准。
 (2)住房补贴以职工个人为单位计算。双职工家庭的住房补贴由夫妻双方各自单位计发。
 五、关于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与供应  
 15、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在普查住房现状的基础上,根据辖区内中低收入职工(居民)对住房的实际需求,逐年专项安排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认真落实好各项扶持政策,确保经济适用住房的质量和供应量。中低收入职工(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办法,由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实施。
 六、住房补贴资金的筹集与管理  
 16、住房补贴资金主要立足于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的转化。住房补贴资金主要来源:
 (1)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住房建设和维修资金;
 (2)公有住房出售收入;
 (3)预算外资金;
 (4)其他资金。
 对财政供给经费的单位,住房资金转化后的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审核后,按全额或差额比例给予适当补助。
 住房补贴资金筹集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七、做好各项政策的衔接工作  
 17、以标准价购买了部分产权和租住可购买公有住房的职工,在其购买全部产权时可按购买当年的房改成本价购买现住房。
 18、享受住房补贴的“新职工”,不得租住廉租住房,也不能购买享受房改优惠折扣政策的公有住房。对在本《指导意见》实施之前,已分配并购买了公有住房的,按住房货币补贴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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