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省人民政府视情况派工作组赴灾区指导、协调救灾工作,慰问受灾群众。
(二)大灾救助应急反应
1、市、县人民政府的应急反应
(1)迅速了解灾害情况,并在第一时间报告省人民政府及省民政厅。
(2)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进入工作状态,启动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迅速组织各级人民政府和基层组织按照预案,紧急转移受困灾民,妥善安置无家可归人员。
(3)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向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救助申请。
(4)市、县有关部门在灾害发生后要迅速派出工作组开展查灾救灾工作,了解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及时发放救灾物资和救灾款,妥善安置群众生活。
2、省人民政府的应急反应
(1)省人民政府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进入工作状态,启动大灾救助应急预案,统一指挥救灾工作。
(2)省人民政府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召开会议,听取灾情汇报,研究救灾工作,向重灾区派出救灾工作组,及时向国务院报告灾情并请求支援。
(3)省人民政府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指挥部的要求,依据省上救助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立即开展工作。
(三)特大灾救助应急反应
(1)市、县人民政府的应急反应
灾区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本级人民政府救助应急预案,紧急投入抢险救灾,迅速转移受困群众,妥善安排灾民生活,最大程度地减轻灾害损失和人员伤亡;收集和汇总灾情,在第一时间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2)省人民政府的应急反应
省人民政府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进入紧急工作状态,启动省级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召开紧急会议,听取灾情汇报,研究救灾工作,统一指挥灾区的救助应急工作,全力开展人员抢险,组织动员全省社会各界开展救灾捐赠活动,请求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紧急支援。
六、备灾工作
(一)建立紧急救援队伍。在交通、电力、电信、消防、卫生等部门和驻军建立不同类型的紧急救援队伍。救援队伍平时要有针对性地开展紧急救助演练,灾害发生后及时赶赴灾区实施紧急救援工作,确保灾后紧急救助手段及时到位,受灾群众得到及时救助。驻军及武警在参加抢险救灾时,经请示上级领导机关批准后,可根据需要动用部分人力和车、船、飞机、通讯等装备。
(二)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制度。灾害多发区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救灾物资储备仓库,专项储备必要的救灾专用物资,主要包括救灾帐篷、衣被和其他生存性救助所需物资等。食品、饮用水等物资可以采取在平时与当地商业企业签订协议等形式,确保灾后24小时内送达灾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