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陕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陕政发[2003]32号 2003年8月22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
民政部《关于制定救灾应急预案的通知》(民函〔2002〕63号)要求,省民政厅商省有关部门拟定的《
陕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2003年8月18日省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为建立和完善灾害救助应急体系,提高灾害应急反应能力和救灾工作整体水平,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总则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是灾害发生后对受灾群众生活救助的紧急行动方案。
根据国家救灾工作方针,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实行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和部门分工负责,统一协调,军队积极参与的原则。
本预案适用于洪涝、干旱、冰雹、地震、滑坡、泥石流、低温冷冻等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应急救助反应。
二、灾害预警和灾情报告
(一)灾害预警。气象、地震、水利、国土资源等灾害预报部门及时发出预警,预测灾害将对特定区域内群众生命财产造成较大威胁或损失。
(二)灾情报告。自然灾害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必须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初步灾情并迅速组织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灾情。发生特大灾害的,可以越级向上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报告。灾情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地点、范围、程度、灾害后果、救灾工作和灾民生活安排情况,灾区存在的困难和需求。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接到灾情报告后,应立即向人民政府主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报告,同时向有关部门通报灾情。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灾害等级确定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启动时机。
三、灾害等级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