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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清洁生产的实施意见

  各地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对清洁生产实施的监督,可以按照促进清洁生产的需要,根据企业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定期公布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限额的污染严重企业的名单。列入污染严重名单的企业,应按规定公布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接受公众监督。对不公布或未按要求公布污染物排放情况的企业,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罚。
  2、鼓励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与自愿行动。
  使用有毒有害原材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或潜在产生有毒废弃物的企业,因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经地方有关部门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要根据环保部门和清洁生产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清洁生产的审核。对应实施清洁生产审核而未实施或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企业,环保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罚。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被责令限期治理的企业,应积极采用清洁生产工艺达到限期治理要求,否则主管部门不得同意恢复生产,电力、城市建设(供水)管理等部门不得提供相应的生产条件。
  对于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的企业,经与当地经贸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签订进一步节约资源、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自愿协议,可优先享受国家的财政税收优惠政策和环境保护优惠政策。经贸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应当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该企业的名称以及节约资源、防治污染的成果。
  3、加快管理体系建设与标准的执行。
  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强制性标准。加快制定有关清洁生产的地方标准,完善清洁生产的标准体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依法加大标准化法的执法力度,严肃查处实施清洁生产过程中的标准违法行为。
  鼓励企业按照ISO14000标准(GB/T24000-ISO14000),建立环境管理体系,提高清洁生产水平。积极推广行业先进的管理方法和制度。开展清洁生产产品标志、标识管理和产品认定。
  4、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和产品。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依法查处制造、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和产品。县级以上经贸主管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发布的目录,依法查处企业在生产、销售或者在生产经营中使用淘汰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的行为。
  5、强制回收列入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
  生产、销售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必须在产品报废和包装物使用后对该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县级以上经贸主管部门要依法检查强制回收产品和包装物的实施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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