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全面推行清洁生产的对策与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统一协调。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转变观念,充分认识清洁生产在我省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和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切实加强对推行清洁生产工作的组织指导,逐步建立政府组织推动,政策扶持引导,企业自觉实施的推行清洁生产机制。各级经贸主管部门,要切实担负起组织、协调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的职责。各级环保、计划、科技、农业、建设、水利和质量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同配合,形成运转高效的工作机制,共同做好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二)制定规划,完善政策,依法管理。
大力开展调查研究,并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我省推行清洁生产规划和具体实施方案,将推行清洁生产规划纳入我省社会和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之中。加快制定促进清洁生产的相关配套法规和政策措施,鼓励企业推行清洁生产。同时,健全执法监督体系,严格依法管理,引导和规范企业的清洁生产行为。
(三)建立和完善促进清洁生产的经济政策。
在省先进制造业基地专项资金中,调整安排适当的资金用于清洁生产审核补贴、扶持示范项目和清洁生产自愿行动协议项目、服务机构建设、技术推广、信息发布、奖励、宣传和培训等。各市、县要根据当地的发展实际,安排专项资金推动本地区的清洁生产。
金融部门对于符合条件的清洁生产项目应给予信贷支持。环保专项资金的安排和排污费的使用应与清洁生产结合起来。对于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产品)、环保设备(产品)、节能、节水等资源节约项目(产品),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税收及优惠条件的,应按规定予以支持。实施与清洁生产有关的技术转让所得收入,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减免税收优惠。对用于清洁生产,国内不能生产的进口设备、仪器及技术资料,可享受国家进口税收减免优惠政策。企业用于清洁生产审核和培训的费用,可以列入企业经营成本。积极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及时总结经验,逐步推开。
(四)强化监管措施,依法促进企业清洁生产。
1、依法实施环境监督。
全面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严格控制新污染源,达到增产减污。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实行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加强建设项目和各类工业园区的环境管理。
在进行新建、改建(造)和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时,必须对原料使用、资源消耗、资源综合利用以及污染物产生与处置等进行分析论证。优先选用资源利用率高以及污染物产生量小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并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和验收等各阶段中加以落实。对使用国家限期淘汰的落后工艺和设备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部门不得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项目审批单位不得批准立项。
禁止将有毒、有害废物用于肥料或造田,农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业技术和化肥、农药、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的监管,加强畜禽养殖的污染防治。经贸主管部门要抓好食品安全,加大查处力度;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加强对畜禽养殖场和农副产品加工单位废污水排放情况的检查,对超标排放的,要依法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