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依照有关规定获得其他服务。
第十五条 公共图书馆读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爱护文献资料和公共设施、设备;
(二)按规定日期归还所借阅文献资料,超过借阅期限的,按规定交纳滞还费;
(三)遵守公共图书馆依法制订的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 公共图书馆每周开放时间:
(一)省图书馆,杭州、宁波、温州市图书馆74小时以上,其他市图书馆64小时以上;
(二)县(市、区)图书馆56小时以上;
(三)乡镇、街道公共图书馆48小时以上;
(四)少年儿童图书馆43小时以上。
公共图书馆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生寒暑假期间每天开放8小时以上。
公共图书馆的日常开放时间应当公告;需要调整开放时间的,应当事先公告;因特殊情况确需闭馆的,应当报经同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公共图书馆应当建立完备的书目数据库,逐步实现自动化、网络化检索和开架、网络化借阅,为读者利用文献资料创造良好、便利的条件。
第十八条 公共图书馆应当为残疾人设置无障碍通道,并根据条件设置残疾人阅览室或者阅览专座。
第十九条 公共图书馆应当开展文献展览、知识讲座和组织群众性读书等活动,向读者推荐优秀读物,指导读者阅读。
第二十条 公共图书馆应当拓展服务领域和服务功能,采取多种服务方式提高文献信息资源利用率,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科学研究提供服务。公共图书馆应当开展送图书下乡活动,为农村、农民提供科技文化服务。
公共图书馆为读者收集专题信息,编写参考资料,提供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借阅或者进行代查、代译、复印书刊资料等服务时,可以收取服务费。
服务费标准应当合理制定,并予以公示。服务费收入用于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一条 除国家规定禁止公开传播的文献资料外,公共图书馆不得另立标准,封存文献资料;但对珍本、善本以及不宜外借的文献资料,应当采取保护措施,限制使用。
第四章 文献信息资源
第二十二条 公共图书馆应当积极采用以计算机和网络为基础的自动化管理技术,有步骤地实现馆藏文献信息资源的数字化,不断拓展虚拟馆藏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