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殡仪馆、火葬场在殡殓业务中,因殡葬服务单位的过失,造成丧事承办人经济、精神损失的,称为殡葬事故。凡发生殡葬事故的单位,均应给予丧事承办人一定的赔偿、赔偿数目一般为500—10000元,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殡葬事故分为三级。
一级事故:未经死者亲属(含单位、公安部门)同意,提前将遗体火化;或烧错遗体、发错骨灰等;赔偿5000—10000元;
二级事故:遗体在殡葬单位内严重损坏(或器官丢失、或腐烂);发错骨灰;骨灰丢失等;赔偿1000—5000元;
三级事故:遗体的一般损坏等;赔偿500—2000元。
非殡葬事业单位的过错,或不可抗拒的因素(自然灾害、战争等)造成的当事人经济、精神损失的,不负责赔偿。
第四章 基本建设
第十七条 殡仪馆、火葬场的新建、迁建,须经当地政府同意并按照《
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国办殡仪馆的基本建设所需要的资金,应列入地方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新建殡仪馆要认真执行《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做到三区分开,功能明确,流程合理。
第十八条 新建殡葬服务单位的选址,应根据方便群众的原则,同时参照水文、地质、气象、交通等条件选定,并列入城市建设规划。
第十九条 殡葬服务单位的建筑规模、项目和结构,要因地制宜、经济实用,并考虑当地丧葬习俗。
第五章 职工队伍建设
第二十条 各地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殡葬从业人员的素质教育,提高其思想素质,政治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提高从业水平。教育从业人员外树形象,内塑素质,树立行业新风,争创文明单位。
第二十一条 殡葬服务单位要推行竞争上岗,实行末位淘汰制,积极引进高科技人才,逐步实行殡仪服务现代化。在全省范围内,逐步推行殡葬从业资格认证制度。
第二十二条 殡葬事业单位要加强廉政建设,建立健全基本建设。殡葬设备和殡葬用品采购中的廉政制度。凡殡仪馆、火葬场、公墓的基建工程必须实行招标投标;购买火化设备.殡仪车辆等大型设备和大宗殡葬用品,一律公开招标、集体采购,严禁暗箱操作等现象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