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转发人事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人部发[2003]40号文件做好我省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和考核认定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转发
 人事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人部发[2003]40号文件做好
 我省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和考核认定工作的通知
 (川人发[2003]82号)


各市、州人事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级有关部门:
  现将人事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40号附件2)转发给你们,并就做好我省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和考核认定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省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由省人事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共同负责。省人事厅负责注册设备监理师考试的综合管理、协调、考务和资格证书发放工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考试教材、考前培训、考试报名资格审查和取得注册设备监理师资格人员的注册及注册后的执业管理等工作。
  二、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时间为每年的第三季度。首次考试的时间等有关考务工作待人事部下文后另行通知。
  三、在全国实施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之前,对长期从事设备工程领域业务工作,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受聘担任工程技术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通过考核认定办法,取得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
  (一) 认定范围及申报条件
  长期从事设备工程监理、设备工程设计和制造工作,现在设备工程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且符合人事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第一条规定的考核认定申报条件的人员,可按规定程序认定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
  已通过特许或考核认定的方式取得其他专业执业资格的人员,一律不得申报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的认定。
  (二) 认定组织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