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0号)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已由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3年11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3年11月22日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的决定
(2003年11月22日通过)
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对《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作如下修改:
一、将法规名称中的“试行”两字删去。
二、在第一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后加上“(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几字。
三、将第二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应当遵循
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
四、将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常务委员会会议每2个月至少举行1次,会议日期由主任会议决定。”同时,删去第六条第二款。
五、将第五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拟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确需调整会议议程的,由主任会议或者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
六、将第七条第二款中的“顾问”两字删去。
七、将第八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以全体会议的形式听取、审议议案和工作报告;根据需要,可以召开分组会议,也可以召开联组会议。”
八、将第九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举行分组会议或者联组会议审议议案或者工作报告时,有关部门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