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餐饮、娱乐等服务行业的小型排污者以及其他无组织排放的排污者,按照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开的抽样测算办法核定排污量。
对拒报、谎报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的排污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如实申报;逾期不如实申报的,可以依据国家和省规定的测算办法直接核定其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
第七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电力企业的二氧化硫排污费的核定和征收。
省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市区范围内排污费的核定和征收。
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排污费的核定和征收。
中原油田、河南油田的排污费由油田所在地省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和征收。
核定和征收排污费应当予以公告并书面通知排污者。
第八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排污费征收工作的稽查。对应当征收而未征收或者少征收排污费的,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限期足额征收;逾期仍不足额征收的,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核定和征收。
第九条 排污者因不可抗力遭受重大经济损失需要申请减缴、免缴排污费,或者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排污费需要申请缓缴排污费的,按照
《条例》和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省辖市、县(市)国库部门应当将所收缴排污费总额按10∶10∶80的比例分别缴入中央、省和本级国库,作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具体使用管理,按照国家和省财政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省财政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当根据国家环境保护宏观政策和污染防治工作重点,按照“量入为出”的原则,编制下一年度全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请指南,指导环境保护资金的申报和使用。
省辖市、县(市)财政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参照国家和省财政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的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请指南,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请指南,指导环境保护资金的申报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