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文明小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四)以科技为手段,提高小区管理水平和安全防范水平。大力加强安全文明小区治安监控网络和信息网络建设,推广安装使用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和自动报警系统,并与社区警务室、公安派出所等实现联网互动,提高安全文明小区建设中的科技含量。推进安全文明小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电脑化、网络化工作,统一设计使用管理软件,实现区域和全市联网,资源共享,提高管理效率。大力推广使用各种现代技术防范设施,提高安全防范水平。
  (五)坚持统一的创建标准,确保小区的创建质量。安全文明小区建设要继续坚持“四个统一”,即全市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检查验收、统一命名授牌。市、区建设安全文明小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称市小区办)要组织制定年度创建工作规划,按照《深圳市建设安全文明小区五条标准》,认真组织实施,检查验收。检查验收情况由市小区办书面报告市委、市政府,并提请市委、市政府命名授牌。
  (六)以奖优罚劣为重要手段,强化安全文明小区的动态管理。继续实行安全文明小区复查和摘牌、降级、限期整改制度。对已命名授牌的安全文明小区和被降级或限期整改的安全文明小区,采取街道(镇)自查与区全面复查和市重点抽查相结合的形式,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复查和抽查。市、区每年将组织检查组抽查历年创建达标的小区。对创建工作滑坡的安全文明小区,由市小区办根据《安全文明小区降级摘牌制度的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其作出相应的处理。
  三、完善安全文明小区建设保障机制
  (一)健全创建机构,为安全文明小区建设提供组织保证。各区、街道(镇)要建立、充实安全文明小区建设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区、街道(镇)安全文明小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可设在区、街道(镇)综治办,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并指定一位领导分管。各级安全文明小区建设领导小组对本区域的创建工作重要事项作出决定,各级小区办负责创建工作的具体组织、指导、协调、检查和督促。各基层创建单位的创建机构,由小区所在的街道(镇)小区办(综治办)、公安派出所、社区居委会(村)、业主委员会代表及小区管理单位派人组成,确保治安、户管、卫生、绿化、消防等队伍健全,人员到位,运转正常。
  (二)拓宽筹资渠道,为安全文明小区建设提供经费保证。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安全文明小区创建工作的投入。要继续采用“政府安排一点、受益单位承担一点、单位和群众支持一点、开展便民服务解决一点”的“四个一点”办法,加大筹集创建经费的力度。市计划、财政部门安排的全市规划创建和提高升级安全文明小区专项资金要专款专用。各区、街道(镇)、村安排的创建专项资金也要专款专用。资金收支情况按年度定期向市小区办和区、街道(镇)综治办报告,并向小区内各单位和群众公布,接受监督。
  (三)落实创建责任,为安全文明小区建设提供制度保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落实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创建工作责任制,把创建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领导和个人,努力形成“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综治部门组织协调、公安机关担当主力、部门单位各负其责、广大群众共同参与”的安全文明小区建设工作机制。公安机关要把安全文明小区建设作为一项重要的治安基础工作抓紧抓实,加强社区警务工作,明确社区民警的任务和责任,落实奖惩制度,充分发挥创建主力军作用。宣传、城管、司法、民政、工商、卫生、疾病预防控制、文化、环保、禁毒、防范邪教等部门要充分发挥创建方面军作用,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形成合力。要把安全文明小区建设成效作为有关部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