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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外向型农业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外向型农业的通知
 (浙委办[2003]40号)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发展外向型农业,不断增强我省农业的市场竞争力,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大力鼓励出口企业建立农产品原料生产基地。农产品(包括农、林、渔、牧产品及加工品,下同)出口企业在本省建立具有一定规模、与农户签订“订单”、实行标准化生产且相对固定的农产品原料生产基地(具体标准由省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各级政府都要给予扶持。从今年起,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安排扶持特色优势农产品基地建设、农业产业化等专项资金时,要加大对农产品出口企业兴办生产基地的种子种苗、技术指导、标准化生产设施、产品质量检测和认证等的补助。凡符合条件的生产基地和项目,要优先列入农业综合开发扶持对象,在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
  二、优先解决农产品出口企业退税。农产品出口企业优先享受国家的“免、抵、退”税政策。从今年起,自营出口规模在100万美元以上并经省外经贸厅确认的各类农产品出口企业,其农产品出口退税指标在省国税局下达各地的指标内优先办理。凡取得国税部门应退未退税款证明书,并向银行办理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的企业,由同级财政给予一定的贷款贴息。
  三、加强对农产品出口企业的金融服务。对积极兴办农产品出口基地、资信良好的农产品出口企业,各级金融机构要综合运用出口信贷、打包放款、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出口信用保险等多种手段,及时满足其资金需要,并提供融资、结算、信息咨询等全方位的金融服务。对企业收购出口农产品的合理资金需求,允许企业凭出口“订单”或出口信用证优先给予信贷支持。对经营状况良好、资金需求量大、原料收购季节性强的农产品出口企业,各金融机构要落实解决贷款的有效措施和办法。继续鼓励发展农村信用担保机构,为农产品出口企业营造良好的融资环境。
  四、积极鼓励农产品出口企业到国外境外参展。各地要制定相应的政策,鼓励农产品出口企业到国外境外参加产品展销(博览)会。省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用于组织企业参展和摊位费等支出的补助,参展有关工作由省外经贸厅、省农业厅等部门负责组织。
  五、鼓励农产品出口企业培育品牌。积极鼓励农产品出口企业到出口国或地区申请商标注册、卫生注册和取得产品质量专项认证,创立品牌。对获得进口国或地区注册商标、产品认证的企业,根据出口规模,由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或省级外贸出口发展基金按注册、认证费用的50%给予补助。部级重点支持出口的品牌产品和经省外经贸厅、省农业厅等部门确认、年出口额超过100万美元的新开发产品,可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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