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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等7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

        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深圳市财政局
      关于市直机关人员编制与经费包干若干问题的通知
         (1998年6月3日 深编办[1998]071号)

市直各单位:
  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深办发[1997]25号精神,市直各单位从1997年8月1日起实行人员编制与经费包干,同年10月,市编办、市财政局对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借聘用人员、编外人员问题
  借聘用人员、编外人员实质上是隐性超编,既违反机构编制管理的有关规定,又间接增加了财政负担,必须全面进行清理。
  (一)机关不得使用借聘人员、编外人员。原借用人员一律回原单位,聘用人员予以清退;
  (二)属于阶段性、突击性工作任务等情况,需要临时借聘用人员的,应专题报财政、编制部门审核同意,其人员经费从开展专项工作的业务经费中列支,由财政核拨;
  (三)单位有空编,其使用的编外人员符合入编条件的,应及时予以办理入编;不符合的,要予以清退。没有空编的单位,其编外人员应立即采取措施分流。
  二、(此条废止)注(注:此条原文为:二、调整包干基数问题
  按照市编办[1997]083号的有关规定,考虑到人员编制与经费包干97年8月份才开始实施,时间较短,故只对包干期内增加编制或在编制内突破包干基数进人这两种情况的单位,予以调整编制包干基数(详见附表)。其他单位包干基数不予调整。)
  三、包干经费奖励兑现问题
  包干经费奖励在第二年财政进行预算时兑现,奖励兑现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包干期间,本单位没有借聘人员和使用编外人员;
  (二)单位因特殊情况借聘人员并已经财政、编制部门审核同意。

          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
    《<深圳经济特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
         (1997年12月3日 深编办[1997]170号)

各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市直属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驻深事业单位:
  《<深圳经济特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实施意见》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办公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经济特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实施意见

  第一条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条例》第二条对事业单位的定义以排除法把事业单位与其它三大社会组织作了区分,其中“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是与行政机关的区分;“不以营利为目的”是与企业的区分;而“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为社会提供服务的社会组织”是与社会团体或社会力量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的区分。注1(注1:此条原文为:第二条 《条例》第二条对事业单位的定义以排除法把事业单位与其它三大社会组织作了区分,其中“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是与行政机关的区分:“不以营利为目的”是与企业的区分:而“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为社会提供服务的社会组织”是与社会团体的区分。)
  第三条 龙岗、宝安两区的事业单位参照《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第四条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与企业登记、社团登记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未经核准登记的,不再确认为事业单位,不按事业单位管理,不享受国家给予事业单位的政策和待遇,不得以事业单位名义开展活动。对于已在工商部门办理了企业法人登记的事业单位,本着自愿的原则,凡要求按事业单位管理的,由本单位在工商部门注销后,再进行事业单位登记,凡愿意继续在工商部门登记的,由其主管部门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后报机构编制主管部门转为企业。事业单位需开展经营活动的,仍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许可证;事业单位创办的经济实体到工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对于具有行政职能并已纳入公务员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以及暂时使用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不纳入登记范围。
  第五条 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是全市事业单位的登记主管机关,负责指导全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各区事业单位登记机关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登记管理的原则,依法行使自己的职权。
  第六条 市区登记机关对核准注册的事业单位应建立专门的档案和数据库,以便向上级或有关领导提供各种形式的服务或为有关部门提供咨询。
  第七条 设立事业单位应当经过批准。经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向登记机关申请事业单位设立登记。
  第八条 《条例》第八条所称“有规范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为经机构编制部门确认的事业单位名称和组织机构。
  本市事业单位的名称,原则上不得冠以地域跨越深圳以外的字样。市属事业单位的名称应冠以“深圳市”字样;区属事业单位的名称,应冠以“深圳市××区”的字样。经核准登记的名称受国家法律的保护,未经核准登记的名称不准使用。事业单位的公章、银行帐户等所使用的名称应与核准登记的名称相符。
  第九条 《条例》第八条所称“符合法律规定的组织章程”是指事业单位根据其宗旨、职责任务和人事、财务管理制度等所拟定的行为准则。
  第十条 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办公场地只能一处,多处办公的登记主要管理机构的办公所在地,其它办公地点备案说明。
  第十一条 能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指事业单位法人对不履行民事义务(违反合同行为或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后果负有独自承担的责任。这种责任主要是用以保护财产关系的民事责任,如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同时,也包括非财产性的民事责任,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一般情况下,事业单位法人必须要有独立的银行帐户和一定的经费,独立编制结算表,否则不能作为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注2(注2:此条原文为:第十一条 能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只区分事业单位法人与非法人事业单位的标准。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指事业单位法人对不履行民事义务(违反合同行为或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后果负有独自承担的责任。这种责任主要是用以保护财产关系的民事责任,如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同时,也包括非财产性的民事责任,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一般情况下,事业单位法人必须要有独立的银行帐户和一定的经费,独立编制结算表,否则不能作为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第十二条 《条例》第九条所称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非本单位在编人员兼职事业单位领导人的,兼职者为法定代表人,特殊情况的,法定代表人为主持工作的行政负责人。所称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是指上级部门的任职文件和认可的附有照片以及身份证(复印件)的个人简历;
  所称场地使用证明是指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协议等,房屋租赁的期限需在一年以上;
  所称验资证明是指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后出具的报告。注3(注3:此条原文为:第十二条 《条例》第九条所称法定代表人必须是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非本单位在编人员兼职事业单位领导人的,兼职者为法定代表人,特殊情况的,法定代表人为主持工作的行政负责人。所称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是指上级部门的任职文件和认可的附有照片以及身份证(复印件)的个人简历;
  所称场地使用证明是指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协议等,房屋租赁的期限需在一年以上:
  所称验资证明是指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后出具的报告或财政部的拨款证明。)
  第十三条 《条例》第十条所称的资产总额是指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流动资金和专项基金之和。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以下简称《证书》)是事业单位法人从事各种活动的唯一合法凭证。事业单位凭据《证书》方可刻制公章,开立银行帐户,开展核准登记范围以内的活动。
  事业单位从批准到登记期间为筹备阶段,事业单位可以凭机构编制部门批复的文件开立银行验资专用帐户,开展筹备。筹备就绪,并具备了《条例》所规定的登记条件且依法履行登记领取《证书》后,方能从事与其职责任务相适应的活动。注4(注4:此条原文为: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事业单位证书》(以下称《证书》)是事业单位法人和非法人事业单位从事各种活动的唯一合法凭证。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展核准登记范围以内的活动。
  事业单位可以凭机构编制部门批复的文件刻制临时公章开立临时银行帐户,方能从事与其职责任务相适应的社会活动。)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及时申请变更登记。注5(注5:此条原文为: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因合并、分立使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在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后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后,须将启用的新印章印模报登记机关备案,并缴回原印章。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应提交对原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报告以及主管部门新批准的法定代表人文件等材料。离任审计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组织、人事、审计及编制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委托审计机构出具审计报告。离任审计报告包括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依法履行各项职责的情况、单位社会效益及经济效益情况、离任前单位债权债务情况、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及事业发展情况等内容。
  事业单位登记事项变更登记后,证书所列项目发生变更的应予换发证书,并凭证书到人事、公安、财税、银行、社会保险等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事宜。注6(注6:此款原文为:事业单位登记事项变更登记后,证书所列项目发生变更的应予换发证书,并凭证书到公安、财税、工商、银行、社会保险、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事宜。)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终止应进行清算,清算办法参照《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破产条例》执行。
  第十八条 登记机关审核登记注册的程序是: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证、公告。注7(注7:此条原文为:第十八条 登记机关审核登记注册的程序是:受理、审查、认定、发证、公告。)
  受理:申请登记的事业单位应按要求备齐材料和填报登记表格,方可受理。
  审查:审查事业单位提交的材料和登记表格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条件;
  核准:经审核后,作出核准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单位;
  发证:对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颁发有关证书;
  公告: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名称和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及注销登记等均要公告。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应按《条例》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办理年检手续。登记机关对年检合格的事业单位分别《证书》正副本上粘贴年检标志;年检不合格的,由登记机关视情节轻重,可限期纠正或按《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注8(注8:此条原文为: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应按《条例》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办理年检手续。登记机关对年检合格的事业单位分别在年检登记表和《证书》正副本上加盖年检专用印章;年检不合格的,由登记机关视情节轻重,可限期纠正或按《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正本和副本年检合格后方可有效。事业单位需要复印证书的,经登记机关同意,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后,方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须挂于办公所在地的显要位置。注9(注9:此条原文为: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事业单位证书》的正本和副本年检有效。事业单位需要复印证书的,经登记机关同意,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后,方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事业单位证书》正本须挂于办公所在地的显要位置。)
  第二十一条 登记机关处理事业单位的违法行为时,必须查明事实,依法办事,并将处理决定书面通知被处理的事业单位。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及有关人员对登记机关有关登记管理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条例》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凡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登记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 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监察部门追究行政责任。
  (一)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事业单位登记申请予以登记的;
  (二)对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的事业单位的保密内容予以公开的;
  (三)上级登记机关强令下级登记机关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事业单位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对违法登记行为进行包庇的。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应监督所属事业单位上报和提交的情况、文件、证明等材料的真实性。同时,承担因提供不真实证明材料而产生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办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交纳费用,具体标准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公告费用由被公告单位承担。
  第二十六条 本意见由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意见自下达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深圳市
     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深圳市发展计划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
     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劳动局、深圳市公安局、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的通知
          (1999年4月20日 深编办[1999]017号)

各区编委办、组织部、计划局、财政局、地税分局、国税分局、技术监督机构、人事局、劳动局、公安分局、工商分局,各商业银行,各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252号令发布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市人大颁布的《深圳经济特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市、区机构编制部门按登记管辖范围对事业单位依法进行登记(或备案),颁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以下简称《证书》]。注1(注1:此处原文为:市、区机构编制部门对所属事业单位依法进行注册登记,颁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以下简称《证书》)。登记以后,事业单位取得民事主体资格,事业单位的法律地位及其在社会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得以确定,将更好地促进事业单位健康发展。为了规范管理,强化对事业单位的监督,保障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自1999年3月25日起,全市各事业单位应当在各种社会或经济活动中使用《证书》。现就《证书》的使用问题通知如下:
  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确认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合法凭证。经核准登记并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单位,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未登记的,不能按事业单位管理,不得享受国家给予事业单位的政策和待遇,不得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活动。注2(注2:此条原文为: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确认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法律凭证。经核准登记并获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单位,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未经核准登记的,不得以事业单位名义开展活动。)
  二、事业单位到下列部门办理业务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出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作为凭证供有关部门了解单位的性质及其基本情况,决定单位的申请资格,以提高办事效率。
  (一)组织人事(编制)劳动和社会保险部门
  1.申请调干、录用、招调工、学生分配、军转干部、劳动用工计划指标及专业技术职务数额
  2.人员入编
  3.工资业务
  4.人事劳动争议仲裁
  5.办理全员劳动合同手续
  6.申办其他组织人事劳动工作业务
  7.申办社会保险手续等
  (二)外事部门
  1.办理因公出国、赴港澳(台,因为含盖范围不全)考察手续
  2.办理其它各项涉外审批、审核事宜
  (三)计划部门
  1.申请基建政府投资项目立项
  2.(此条废止)注3(注3:此项原文为:2.申请减免城市增容费;)
  3.办理免税进口设备确认书
  4.项目立项、批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
  5.学校申请招生、分配指标
  (四)财政部门
  1.经费来源证明
  2.(此条废止)注4(注4:此项原文为:2.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或年度检查;)
  3.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领购业务
  (五)税务部门
  办理税务登记证
  (六)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及各金融单位
  1.银行存款帐户的申办、变更和注销
  2.《贷款证》的申办与年审
  (七)工商部门
  办理《营业执照》及年审
  (八)技术监督部门
  办理、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卡)
  (九)公安部门
  刻制公章、财务章及有关业务章
  三、经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应按照《条例》的规定,每年的1月1日至3月31日前接受登记机关的年度检验,并在证书的正、副本上加盖年检标志。各有关部门在查验证书的同时应查验年检标志是否有效,无当年年检标志的,视为无效证书,可不予受理有关业务。注5(注5:此条原文为:三、每年的二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前接受登记机关的年度检验,并在证书的正、副本上加盖年检标志。各有关部门在查验证书的同时应查验年检标志是否有效,无当年年检标志的,视为无效证书,可不予受理有关业务。)

      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深圳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
     深圳市中心支行关于新设事业单位开设验资专用存款帐户问题的通知
         (1999年8月24日 深编办[1999]062号)

各商业银行、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国务院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深圳市的《深圳经济特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颁布并开始实施。由于两个条例都规定,事业单位凭《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以下简称《证书》)开设银行帐户;事业单位须提交银行帐号、验资情况才能申请注册登记,存在着程序衔接不上的问题。为了认真执行两个《条例》,规范事业单位登记程序,从9月1日起,凡新设立的事业单位凭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文件可到银行开设一个验资专用存款帐户,使用期限为3个月。该帐户只限于事业单位登记开办资金验资用途,不得用于开展业务。各新设立的事业单位待申领了《证书》后,再申请开设银行基本存款帐户,并转销验资专用存款帐户。到期未办理注册登记的事业单位,其验资专用存款帐户予以撤销,帐户资金转入原汇入帐户。
  特此通知。

         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
         依法产生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通知
        (2000年2月24日 深编办[2000]012号)

市直各部门、市直属各事业单位、各驻深事业单位:
  为了避免有的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举办单位)在选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时未按法定代表人的条件去产生,或未按法定程序产生,或任职文书不规范等情况,根据《民法通则》、《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1999年第二次会议纪要(深编纪[1999]02号)决定,参照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国务院法制办政法劳动司的有关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要求,就依法产生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必须是具备一定管理能力的事业单位法人内部成员,必须是由有权任命机关任命或选任的事业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并且必须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即市编委办)核准登记。
  二、市领导、机关部委办局、处、科领导原则上不兼任事业单位领导,个别特殊情况需要兼任的,经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由常务副职担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对内全面负责事业单位法人内部的管理事务,对外代表事业单位法人开展活动,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按法律规定,法人享有财产权、债权、知识产权和人身权。同时要承担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侵权的民事责任。法人必须在法律、法令规定的或核准登记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承担对国家和社会应尽的义务。法律只承认和保护法定代表人代表事业单位对外从事的合法职责行为。
  请各单位按照本通知要求进行检查,对产生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法律手续不全的,要按规定补齐手续;对不符合产生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条件的,要进行更换,并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
     《深圳市事业单位年度检验评定标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0年8月7日 深编办[2000]78号)

市直机关各部门,各市属和驻深事业单位,各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深圳市事业单位年度检验评定标准暂行办法》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事业单位年度检验评定标准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维护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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