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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等7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

  (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核定后,死者配偶因调整工资而增加的工资部分,不抵消原核定的生活补助费。
  五、有关问题的规定
  (一)过去已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可按本《通知》规定重新核定,如低于原核定的标准,可继续按原核定的补助费发给。
  (二)死者配偶是农村主要劳动力的,原则上应负担一个子女的生活费。仅有一个子女的,按本通知规定享受遗属困难补助。
  (三)根据省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死者生前违反计划生育,其超生的子女不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四)工作人员因违法等个人原因造成死亡的,其遗属一般不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可酌情给予临时补助,或按社会救济对象处理。
  (五)核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以工作人员死亡当时是否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为界限。凡工作人员死亡时其遗属不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后来符合补助条件的,一般不再重新核定生活困难补助。生活有困难的,视情况给予临时补助。
  (六)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发给,如单位合并或撤销,由合并后的单位或划转上级主管部门发给。
  (七)工作人员死亡后,其配偶重新组建家庭,对其随带子女,如属原已核定的补助对象,仍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按规定的补助标准发给,直到失去补助条件时为止。
  (八)父母主要依靠死者生前供养者,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发给。死者生前父母分别由死者及其兄、弟、姐、妹共同供养者,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由死者所在单位按规定补助标准的50%发给,不足部分由其兄、弟、姐、妹共同分摊负担,本《通知》下发前已核定供养关系的,不再改变。
  (九)离休、退休人员以及劳动合同制职工死亡,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也按本《通知》的规定办理。
  (十)遗属由城镇迁往农村或由农村迁往城镇居住,生活困难补助费均按其原户口所在地核定的补助数额发给,不再改变。
  六、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核准权限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死者生前属市直单位的,由市人事局核准,属区属单位的,由区人事局核准。
  七、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所需经费,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列入行政、事业费项下“职工福利费”列支。
  八、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单位,应及时了解补助对象的变化情况,根据新的情况减发或停发其生活困难补助。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这方面的规定同时废止。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
            考核工作正常化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7年11月26日 深人薪[1997]9号)

各区人事局,市直机关事业单位:
  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首次技术等级岗位考核确认工作已经完成,为进一步调动工人学习、工作的积极性,提高工人队伍整体素质,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工人考核条例》和广东省人事厅粤人薪[1997]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工作正常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核范围
  机关、事业单位凡在技术工种岗位上工作的正式工人(含合同制工人,下同),列入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范围。技术工种确定以及等级线的划分,按劳动部1992年编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及我省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工种见附表。
  二、考核种类
  工人技术等级正常化考核,分为转正定级岗位考核、晋升技术等级岗位考核、转变工种岗位考核、上岗考核和技师、高级技师任职资格的考评。
  (一)转正定级岗位考核
  新参加工作的技术工人,学徒期或试用期满,须经转正定级考核,即对其思想政治表现、生产(工作)成绩和技术业务水平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给予转正定级,并发给相应的技术等级岗位证书。考核不合格的,准予延期补考,延期时间不超过半年。补考仍不合格的,应解除劳动合同或调整工作岗位。
  (二)晋升技术等级岗位考核
  凡取得了深圳市人事局核发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证书》的工人,可在现工种岗位上逐级申报晋升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即初级工申报晋升中级工考核,中级工申报晋升高级工考核。
  (三)转变工种岗位考核
  已取得技术等级岗位证书的技术工人因工作需要改变新的技术工种,应经过技术业务培训和转岗考核,并按考核成绩重新确定技术等级。转变工种岗位考核不及格的,参加下一个技术等级的转岗考核。参加初级工转岗考核不及格的,改为普通工。
  (四)上岗考核
  凡没有取得深圳市人事局核发技术等级证书的工人(不含新参加工作的工人),现在技术工人工种岗位上工作,都要参加上岗考核。
  (五)技师、高级技师任职资格考评
  机关、事业单位已取得高级工技术等级的工人,表现优秀的,可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申报技师任职资格考评。有突出贡献的技师,可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申报高级技师任职资格考评。具体考评办法另行通知。
  三、考核申报条件
  (一)新参加工作的技术工人,学徒期或试用期满,政治思想和生产(工作)成绩两项考核合格,经所在单位批准,可申报初级工岗位考核。
  (二)已取得技术等级岗位证书的技术工人,思想政治表现和生产(工作)成绩两项考核合格的,可自愿申报晋升技术等级岗位考核,申报的年限条件是:
  1.工作年限8年及以上,并在本工种岗位上工作4年及以上的初级工,可申报中级工的考核;
  2.工作年限15年及以上,并在本工种岗位上工作9年及以上的中级工,可申报高级工的考核。
  上述工人中,凡取得全日制中专(中技、职业高中)学历,并在对口工种岗位工作的,其申报中级工、高级工考核的工作年限可减少2年;取得高级技工学校、大专(含“五大”)以上学历,并在对口工种岗位工作的,其申报中级工、高级工考核的,工作年限可减少3年。
  (三)申报转变工种岗位考核的年限条件与升级考核的年限条件相同。原工种岗位的工作时间可视为本工种岗位的工作时间。
  (四)申报上岗考核的年限条件与升级考核的年限条件相同。其中,原为技术工人,解聘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管理职务后回到技术工种岗位工作的,如工作性质相同,其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管理职务的时间可视为本工种工作时间。普通工改在技术工种岗位工作的,只能申报初级工考核。
  (五)技师、高级技师任职资格考评条件另定。
  四、考核内容和办法
  (一)考核内容
  包括思想政治表现、生产(工作)成绩和技术业务水平三个方面。
  (二)考核办法
  1.思想政治表现和生产(工作)成绩的考核,以年度考核和平时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凡上一年度考核评定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等次,至申报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时表现好,思想政治表现和生产(工作)成绩两项考核成绩即为合格。凡上年度考核评定为基本称职及以下等次或受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未满一年或处分期未满的,该两项考核成绩为不合格。
  2.技术业务水平的考核,包括技术业务理论和实际操作技能的考核,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以及省拟定的岗位考核大纲进行。
  (1)技术业务理论考试,以笔试进行,由省人事厅统一命题,统一拟定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统一印制试卷,由市人事局委托的培训考核机构组织实施。
  (2)实际操作技能考核的标准、内容和项目,由省统一拟定,由市人事局委托的培训考核机构组织实施。
  (3)技术业务理论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60分为合格。两项考核均达到60分,即为技术业务水平考核合格。考核不合格者,只限于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可以申报补考一次。
  思想政治表现、生产(工作)成绩和技术业务水平三项考核合格的,即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合格。
  五、考核工作程序
  (一)凡参加考核的工人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工人进行思想政治表现、生产(工作)成绩两项考核,考核合格的,由单位填写《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职务)岗位培训考核报名表》,报市人事局进行资格审查。
  (二)获准参加技术等级岗位考核的工人,凭市人事局发的准考证到指定的培训考核单位报名参加培训考核。
  (三)考核结果经市人事局核准后通知工人所在单位。
  (四)考核合格的工人,由单位填写《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职务)岗位考核呈报表》,经市人事局核准后发给《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证书》。
  六、工资待遇
  (一)参加转正定级考核,取得初级工技术等级岗位证书的,从转正定级的下一个月起执行定级工资(含全国标准工资和特区津贴)。考核不合格的,继续领学徒期或试用期工资。其中,技术业务水平考核不合格的,安排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的,改按普通工人工资标准执行。
  (二)参加晋升技术等级考核,取得上一级技术等级岗位证书后,在对口岗位上工作的工人,其工资按深人发[1996]18号执行。
  (三)参加转变工种岗位考核,从取得新技术等级岗位证书的下月起执行相应的技术等级岗位工资标准。转岗考核合格,技术等级无变动的,工资待遇不变;技术等级有变动的,其工资按深人发[1996]18号执行。考核不及格的,执行普通工工资。
  (四)参加上岗考核的工人,从取得技术等级岗位证书的下月起执行相应的技术等级岗位工资标准。取得中级工及以上技术等级岗位证书的,晋升一档特区津贴。调入机关事业单位的技术工人在考核前执行相应的普通工人工资标准。考核合格,确定技术等级和工资待遇后,从调入起薪之月起补发工资。原为普通工人,参加上岗考核合格,取得技术等级岗位证书后,从单位安排技术工种岗位之月起补发工资。
  (五)经考评取得技师、高级技师任职资格,从聘任的下一个月起,按深人发[1996]18号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
  七、考核组织和管理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工作,由市人事局管理并组织实施。
  (二)接受市人事局委托培训考核的单位具体负责工人技术业务水平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八、有关具体问题
  (一)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由市人事局委托的培训单位组织考前培训或辅导。为保证培训质量,初级工的培训时间应不少于40课时,中级工的培训时间不少于60课时,高级工的培训时间不少于80课时。培训统一使用省人事厅组织编写的教材或教学大纲。
  (二)工人晋升技术等级岗位考核两年进行一次。其他种类的考核,根据具体情况,由市人事局统一安排。
  (三)原已取得深圳市人事局核发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证书》的工人聘任了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管理职务并兑现了工资的,不参加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聘任期满不再续聘,又回到对口的技术工人工种岗位上工作的,不必参加考核,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
  (四)在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含5年)的工人,不管申报哪一类考核,都可免考技术业务理论,但须参加实际操作技能的考核。
  (五)调动工作的工人原技术等级岗位证书的处理
  调入我市机关事业单位仍在本技术工种岗位上工作的工人,原已取得广东省内政府人事部门核发的技术等级岗位证书的工人,按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的年限条件复核认定,换发相应的证书。除此之外,一律参加上岗考核,重新发证。
  本通知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深圳市人事局转发广东省人事局关于我省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伤亡保险待遇问题的通知
         (1993年11月2日 深人发[1993]33号)

各区人事局、市属各行政事业单位人事部门:
  现将广东省人事局《关于我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伤亡保险待遇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文件中提及的基本工资,按深人薪[1998]5号文规定执行。注1(注1:此条原文为:一、文件中提及的基本工资,根据我市的实际应包括:职务工资、工龄工资和临时职务津贴、物价补贴、教龄津贴、护龄津贴、中小学特级教师补贴。)
  二、工作人员因公伤残、死亡后的待遇:
  (一)丧葬费标准按深人发[1995]63号文规定发给。注2(注2:此项原文为:(一)丧葬费标准按深人发[1993]15号文规定发给。)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发放办法和标准按深人发[1998]5号规定执行。注3(注3:此项原文为:(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发放办法和标准按深人发[1993]1号文规定执行。)
  三、办理工作人员因公死亡待遇,需持“火化证明”、户口注销复印件到市人事局工资福利与退休退职处核准。注4(注4:此条原文为:三、办理工作人员因公死亡待遇,需持“火化证明”、户口注销复印件到市人事局工资处审批。)
  四、办理工作人员因公伤亡伤残待遇,需到市医疗劳动鉴定委员会(附设在市社会保险管理局)进行公伤鉴定,并领取《因公伤残鉴定证明书》,然后到市人事局工资福利与退休退职处核准。注5(注5:此条原文为:四、办理工作人员因公伤亡伤残待遇,需到市医疗劳动鉴定委员会(附设在社会劳动保险局)进行公伤鉴定,并领取《因公伤残鉴定证明书》,然后到市人事局工资处审批。)

        广东省人事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国家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伤亡保险待遇问题的通知
        (1993年8月20日 粤人薪[1993]10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伤残或死亡的待遇,一直是参照企业的有关政策办理,而企业的一些规定不尽切合机关事业单位的情况。现结合我省的实际,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伤亡有关待遇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作人员在下列情况下,非因本人责任造成伤残或死亡的,可作因公伤亡处理。
  (一)在本单位工作岗位上,或从事单位领导临时指派的公务;
  (二)在紧急情况下,未经单位领导指派而从事对国家或本单位有益的工作;
  (三)在执行工作任务中,遭到非本人所能抗拒的意外事故;
  (四)从事抢险救灾、维护社会和人民利益;
  (五)因公务出差或工作调动途中发生非本人责任事故;
  (六)上下班途中按正常所经路线行走遭受非本人责任的交通事故和其他意外事故;
  (七)在本工作岗位上,从事某种专业性工作而引起职业疾病或伤害(按国家卫生部公布的职业病标准核定);
  (八)在执行工作任务中暴病死亡的;
  (九)经当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证明为医疗事故;
  (十)经县级以上医疗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为因公致残伤口复发或死亡;
  (十一)经县以上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鉴定确认为因公的其他原因。
  事故鉴定暂按企业事故鉴定的办法办理。
  二、工作人员因公伤残待遇:
  (一)工作人员因公负伤应到指定的医院或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治疗期间的费用(挂号费、医疗费、药费、检验费、手术费、住院费等)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负担。需住院治疗的,其住院期间的伙食费,由单位负担三分之二,本人负担三分之一。补助标准参照本地区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二)工作人员因公负伤医疗未终结和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前,单位照发工资和津贴、补贴、奖金等。
  (三)工作人员公伤治疗终结后,根据指定医院出具的证明,参照《广东省职工因工残废评定标准》,由医疗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评残鉴定,并鉴发《因公伤残鉴定证明书》。
  (四)参照评残标准鉴定为因公致残的工作人员,按残废程度发给一次性的残废补偿金: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发给15个月的本人基本工资。
  2.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发给10个月的本人基本工资。
  3.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发给8个月的本人基本工资。
  4.留有痕迹的,发给6个月的本人基本工资。
  (五)工作人员因公致残,须安装假肢、镶牙、补眼和配置轮椅、拐杖等康复器具的,费用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负担。
  (六)因公残废后,生活不能自理,起居饮食需人扶助的,由单位根据省人事局、省财政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因公致残人员护理标准的通知》(粤人薪[1993]3号)规定,按月发给护理费。
  (七)因公致残鉴定为大部分或部分丧失劳动力,尚能工作的,由所在单位根据其康复的情况,安排适当的工作。
  (八)因公致残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由所在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办理离休、退休,并享受相应的待遇。不符合退休条件的,可实行离岗退养,由单位按月发给本人基本工资90%的生活费,至符合退休条件时,办理退休手续。
  (九)工作人员因公负伤医疗终结后,旧病复发治疗期间,可继续享受因公负伤医疗待遇。
  三、工作人员因公死亡后的待遇:
  (一)由工作人员生前所在单位按省规定的标准发给丧葬费。
  (二)由工作人员生前所在单位发给其家属一次性因公死亡抚恤金,标准为死者生前20个月的基本工资。
  (三)根据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规定,核定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并在规定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发20元。生活困难补助费超过死者生前月基本工资标准的,可酌情予以照顾。
  四、已参加社会工伤保险的工作人员,其评定因公伤亡的条件和享受待遇均按当.地工伤保险业务机构规定的办法执行,不再执行本规定。
  五、办理工作人员因公伤亡待遇,须填写《工作人员因公伤亡待遇审批表》,连同《因公伤残鉴定证明书》报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审批。
  六、工作人员因公伤亡待遇所需经费,由所在单位按现行经费供给渠道解决。
  七、本规定从1993年8月起执行。过去按有关规定办理的,改按本规定执行。各市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并分别报省人事局、省财政厅备案。

       深圳市市级党政群机关人员编制与经费包干方案实施办法
         (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深圳市财政局
            1997年7月28日 深编办[1997]083号)

各区编委、市直各局以上单位:
  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市级党政群机关实行人员编制与经费包干方案>的通知》(深办发[1997]25号)(以下简称《方案》)精神,现就有关人员编制与经费包干基数(以下称编制包干基数)管理提出以下办法:
  一、包干范围
  列入人员编制与经费包干的范围包括: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机关,检察院、法院、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机关。
  未列入包干范围的由规费开支的其他机关或机关派出机构,应由主管部门参照《方案》组织实施。
  各区党政群机关参照《方案》由各区组织实施。
  二、包干经费的构成
  包干经费包括:(一)人员工资、补助工资(其中房补按实有人数核拨)、职工福利费等;(二)公务费(含定编内实有车辆燃修费);(三)职工教育费。这三项分别计算包干数,进入包干经费总额。职工福利费、公务费、职工教育费按当年财政核定标准计算。
  三、编制包干基数的确定
  编制包干基数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按照各包干单位的编制数和实有人数确定,包干期为3年。
  (一)单位编制数在40名以上,编制包干基数按照以下原则核定:
  1.空编15名以上(含15名)的单位,编制包干基数按照实有人数与空编数的30%之和核定;
  2.空编4至14名的单位,编制包干基数按照实有人数与4名空编数之和核定;
  3.空编4名以下的单位,编制包干基数按照实有人数与空编数之和核定。
  (二)单位编制数在15至40名之间,有空编的,编制包干基数按照实有人数与2名空编数之和核定。
  (三)单位编制数在15名以内,有空编的,编制包干基数按照实有人数与1名空编数之和核定。
  四、编制包干基数的变更
  编制包干基数的变更指在包干期内编制包干基数的增加或减少。包干期间,编制包干基数之内增加人数的,编制包干基数不增加;减少人数的,编制包干基数不减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包干单位可申请变更编制包干基数。
  (一)编制包干基数增加
  1.市委、市政府、市编委决定增加编制;
  2.因特殊情况,在编制内突破编制包干基数进人(超基数前的空编经费相应抵扣)。
  (二)编制包干基数减少
  1.市委、市政府、市编委决定调整、撤并包干单位机构;
  2.市委、市政府、市编委核减包干单位的人员编制。
  五、编制包干基数的变更程序
  (一)编制包干基数的变更由包干单位书面报告市编办。申请的内容应包括单位编制数、实有人数、编制包干基数以及变更编制包干基数的时间和理由。
  (二)市编办根据有关规定和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作出是否调整的决定。如同意变更编制包干基数,则向包干单位发出《变更编制包干基数通知单》,并同时通知市财政局。
  (三)财政局根据市编办发出的《变更编制包干基数通知单》上的编制包干基数增减情况以及变更日期,增(减)包干经费。对经费由财政直接管理的单位,财政局直接增(减)拨包干经费;对经费由机关事务管理局代管的单位,由财政局与机关事务管理局核算后,再由机关事务管理局增(减)拨包干单位的包干经费。
  (四)对包干单位符合减少编制包干基数条件,但长期不报告市编办减少其编制包干基数者,市编办将根据包干单位的编制数、实有人数以及编制包干基数的情况,报经市编委批准决定减少包干单位的编制包干基数,并直接通知市财政局减拨经费。
  六、包干单位奖励职工改善福利和办公条件的经费应在编制包干基数内的空编经费中安排,并按6:4的比例分配,禁止通过压缩正常办公经费和教育培训费,用于奖励职工。重申不得从基层和下属单位借用人员,也不得聘用临时人员。一经发现查实,按借用、聘用人数减少其编制包干基数。
  节约包干经费奖励给职工部分,应报财政局、编办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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