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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等7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

  二、民办教师应征入伍或经组织批准进入各大、中专学校(含技工学校)学习,复员、退伍或毕业后成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最后一次任民办教师的时间,可与军龄和复员退伍或毕业后参加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三、民办教师经组织批准,在两个以上学校连续任教;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直接录用或招聘为工作人员的,其连续任教的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四、上述人员的工龄计算从1993年9月起执行。过去凡与工龄计算有关的工资、保险福利等待遇,一律不予追补。在本文下达前,原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符合上述规定的退休人员,其退休前的工龄计算也按此办理。
  办理上述人员的工龄计算审批手续,以本人档案材料为依据,省直单位按工作人员管理权限审批;各市、县经政府人事部门核准后,按工作人员管理权限审批。各地区、各单位要严格按上述规定执行。

      深圳市人事局转发广东省人事局关于一九六六届至
       一九七0届大中专毕业生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
       (1993年8月20日 深人发[1993]26号)

各区人事局,各集团(总)公司、市属各行政事业单位人事部门:
  现将广东省人事局《关于一九六六届至一九七0届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粤人薪[1993]8号文)转发给你们。根据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属于一九六六届至一九七0届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在“文革”期间,因组织原因推迟分配工作的,其连续工龄可从学制规定毕业时间的当年九月一日起计算。这项工作涉及面广,各级人事部门要严格掌握政策,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即属市委、市政府管理的干部报市委组织部审批;各区和市属部、委、办、局机关及其下属事业单位的干部,分别由各区人事局和市属各部、委、办、局自行审批;正处级干部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及企业其他干部均报市人事局审批。审批表要存入本人档案,作为今后工龄计算的依据。
  二、符合粤人薪[1993]8号第一条规定计算的工龄,从1993年7月起执行。过去凡与工龄计算有关的工资、保险福利等待遇,一律不予追补。
  三、符合粤人薪[1993]8号第二条规定的,也填写审批表,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后,存入本人档案。
  四、符合粤人薪[1993]8号第一或第二条规定的人员分别填表造册一式三份,报市人事局工资处存档一份,主管部门一份,单位自存一份。

        广东省人事局关于一九六六届至一九七0届
         大中专毕业生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
         (1993年7月17日 粤人薪[1993]8号)

各市、县人事局,省宜各单位:
  最近,一些单位询问,一九六六届至一九七0届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由于“文革”的原因,推迟分配工作,其工龄可否从学制规定的毕业时间起算。鉴于上述各届毕业生推迟分配工作是在“文革”的特定历史条件下造成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我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凡属一九六六届至一九七0届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因组织原因推迟分配工作的,其计算连续工龄,可分别从学制规定的毕业时间的当年9月1日起算。
  二、凡属个人原因(如不服从分配、受处分或因病休学等)推迟分配工作的,其连续工龄仍从分配工作之日起计算。
  三、符合上述第一条规定的工作人员的工龄计算,从本文下达之月起执行。过去凡与工龄计算有关的工资、保险福利等待遇,一律不予追补。
  上述人员的工龄计算,须填写《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审批表》,省直单位由各厅局审批,市、县的审批办法由各市研究确定。

     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
      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
           (1995年11月13日 深人发[1995]44号)

各区人事局、财政局、民政局,市属各机关事业单位人事部门:
  根据国家民政部[85]民优字第60号、[1986]民优6号以及人事部人薪发[1994]48号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将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问题通知如下:
  一、抚恤金发放标准
  批准为革命烈士的,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因公死亡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病故的,为本人生前10个月基本工资。
  二、抚恤金计发基数
  机关干部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基础工资、特区津贴、保留津贴之和;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列入工资构成的月奖金(按国办发[1993]85号规定比例计算)、特区津贴、保留津贴之和;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岗位工资、列入工资构成的月奖金(按国办发[1993]85号规定比例计算)、特区津贴、保留津贴之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职务工资或技术等级工资(固定部分)、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活的部分),以及特区津贴、保留津贴之和。
  三、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去世后一次性抚恤金,以按国家规定比例打折后的月退休费为计发基数。
  四、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已参加了社会保险的,其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按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本通知自1995年10月1日起执行。
  六、一次性抚恤金的审批办法: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填表,市属机关事业单位报市人事局核准(其中:副局级以上干部报市委组织部核准):区属机关事业单位报区人事局核准。其经费按现行财政开支渠道解决。
  七、本通知由深圳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民政局
     关于调整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去世后丧葬费标准的通知
          (1995年11月13日 深人发[1995]63号)

各区人事局、财政局、民政局,市属各机关事业单位人事部门:
  我市机关事业单位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后,工资结构发生了变化,现对深人发[1993]15号规定的工作人员去世后丧葬费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属正常死亡的,按死者去世上年度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倍发给。
  二、因公死亡的,按死者去世上年度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月平均工资的10倍发给。
  三、离休干部去世后,其丧葬费标准与因公死亡人员相同。
  四、丧葬费的发放办法是:由死者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填表并附上遗体火化证明和死者户口注销证明,市属单位报市人事局核准,区属单位报区人事局核准。丧葬费按原经费开支渠道解决。
  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已参加了社会保险的,其丧葬费标准按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本通知自1995年10月1日起执行。
  七、本通知由深圳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
           干部出境定居离职费计发问题的通知
          (1996年1月16日 深人发[1996]10号)

各区人事局、财政局,市属机关事业单位:
  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的实际情况,现对机关事业单位中获准出境定居的在职干部,其一次性离职费的计发问题,通知如下:
  一、离职费的计发标准
  连续工龄1至10年的,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本人基本工资;连续工龄在10年以上的,从第11年起,每满一年发给一个半月的本人基本工资。满一年的尾数,不足6个月的,按半年计算,超过6个月的,按一年计算。离职费的总额,最高以本人24个月的基本工资为限。
  二、离职费的计发基数
  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本人基本工资”的计算基数如下:
  机关干部为离职前最后一个月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基础工资,以及特区津贴、保留津贴之和;事业单位干部为离职前最后一个月职务工资(固定部分)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部分(活工资按30%计算),以及特区津贴、保留津贴之和。
  三、发放一次性离职费的规定
  (一)机关事业单位中干部因私事申请短期双程出境后再办理定居手续的,不发给一次性离职费。
  (二)从市外调入我市属单位和罗湖、福田、南山区工作未满5周年;从市外调入我市宝安、龙岗区属单位工作未满8周年者(在本市内流动的年限可合并计算),均不发给一次性离职费。
  (三)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已参加社会保险的,一次性离职费按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核准办法
  符合上述各项条件的人员,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查同意,主管部门核准,并附上申请人的离职报告、户口注销凭证和护照(单程)原件及复印件,以及调入我市(区)的调动通知或毕业生分配报到证原件及复印件。区属机关事业单位报区人事局核准;市属机关事业单位报市人事局核准(经费按原开支渠道解决)。
  五、本通知从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深圳市人事局转发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
        单位工作人员探亲假年休假等有关假期待遇问题的通知
           (1996年12月26日 深人发[1996]81号)

各区人事局,市属各机关事业单位:
  现将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探亲假、年休假等有关假期待遇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第一条中“按工作人员与探亲对象居住在异地,并且双方居住地相距一般在80公里掌握”的规定,在我市地域范围内的不予执行,其他规定请按照执行。
  符合探亲规定的工作人员探亲路费仍按财政部《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81]财事字第113号)执行,以本人的基本工资为计算基数。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
        人员探亲假年休假等有关假期待遇问题的通知
         (1996年12月6日 粤人薪[1996]19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事局,省直各单位:
  近年来,有的地区和单位就探亲假、婚假、年休假、丧假的一些具体问题询问如何处理。根据国家规定,结合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正式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期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父母的待遇。对探亲待遇规定中“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问题,可按工作人员与探亲对象居住在异地,并且双方居住地相距一般在80公里掌握。各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二、工作人员符合享受探父母假期待遇,且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如父母或岳父母、公婆均居住在异地并且符合本文第一条规定,可在每4年一次探父母的假期里选择探父母或探岳父母、公婆。
  工作人员选择探岳父母或公婆,其往返路费的开支办法,经与省财政厅研究同意,可按照工作人员探亲假规定报销往返路费。
  三、工作人员按现行规定,工作年限必须满五年才可享受年休假待遇。根据目前国家关于工作人员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可享受带薪年休假的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对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作如下补充规定;工作人员工作满一年不满5年,已转正定级的,每年可享受年休假5天。
  工作人员的年休假,可一次使用,也可分期使用,但一般不得跨年度使用。确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休假的,经领导批准,可转下年度使用。
  四、工作人员经法定程序办理了结婚手续的,可休结婚假,婚假期间为5天。原按我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干部、职工实行晚婚者(即男25周岁、女23周岁为晚婚年龄),增加婚假10天仍继续执行。
  五、工作人员的配偶及直系亲属死亡时,可给予处理丧事假5天。工作人员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经单位领导批准,也可给予5天的丧假。
  六、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婚假、丧假期间的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不作为计算假期的天数。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         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

        (1981年4月8日财政部发布[81]财事字第113号)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职工探亲往返车船费,按下列标准开支:
  一、乘火车(包括直快、特快)的,不分职级,一律报硬席座位费,年满五十周岁以上并连续乘火车四十八小时以上的,可报硬席卧铺费。
  二、乘轮船的,报四等舱位(或比统舱高一级舱位)费。
  三、乘长途公共汽车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的,凭据按实支报销。其他民用交通工具的范围和乘坐条件,由各省、直辖市自行规定。
  四、探亲途中的市内交通费,可按起止站的直线公共电车、汽车、轮渡费凭据报销。但乘坐市内出租机动车辆的开支,应由职工自理,不予报销。
  五、职工探亲不得报销飞机票。因故乘坐飞机的,可按直线车、船票价报销,多支部分由职工自理。
  第三条 职工探亲往返途中,限于交通条件,必须中途转车、转船并在中转地点住宿的,每中转一次,可凭据报销一天的普通房间床位的住宿费。如中转住宿费超过规定天数的,其超过部分由职工自理。
  职工探亲途中连续乘长途汽车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夜间停驶必须住宿的,其住宿费凭据报销。
  职工探亲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如坍方道路受阻,洪水冲毁桥梁)造成交通暂时停顿,其等待恢复期间的住宿费,可凭当地交通机关证明和住宿单据报销。
  第四条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包括车船费、市内交通费、住宿费)在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职工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第五条 职工探亲期间的伙食费,行李物品寄存费,托运费,以及趁便参观、游览等项开支,均由职工自理,不得报销。
  第六条 各省、直辖市可根椐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在本省直辖市范围内统一执行,并报财政部备案。自治区的职工探亲路费规定,可根据本规定的精神,由自治区制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七条 本规定自《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同时废止。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全民所有制工人
            出境定居离职费计发问题的函
          (1996年6月18日 深人函[1996]113号)

市劳动局:
  经研究,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合同制之前的正式工人(全民所有制工人),出境定居离职费的计发标准,参照深人发[1996]10号规定执行。

     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劳动局、深圳市计生办、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
      转发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劳动厅、广东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广东省
     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生育子女期间有关假期的通知
           (1997年4月2日 深人薪[1997]3号)

各区人事局、劳动局、计划生育办公室、社会保险管理局,市直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劳动厅、广东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广东省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生育子女期间有关假期的通知》(粤人[1997]5号、粤劳薪[1997]23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劳动厅、广东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广东省社会保险
      管理局关于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生育子女期间有关假期的通知
       (1997年2月3日 粤人薪[1997]5号 粤劳薪[1997]23号)

各市、县(区)人事局、劳动局、计划生育委员会(局)、社会保险管理局,省直各单位:
  为解决职工生育子女期间的实际困难,更好地推动计划生育工作,经研究,现就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在其配偶生育子女期间有关假期问题通知如下:
  机关、企事业单位自愿终身只生一个孩子的职工,符合《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在配偶产假期间给予男职工10天看护假。看护期间,照发工资。
  在小孩出生后3个月内没有按规定办理《独生子女优待证》的,已休的看护假作事假处理。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修订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8年11月13日 深人薪[1998]5号)

各区人事局,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薪[1998]8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和补助办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原则
  从实际出发,根据遗属生活困难程度,家庭经济收入、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和死者生前供养情况,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本着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给予定期或临时补助。对生活有困难的遗属,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应积极协助有劳动能力的遗属就业,增加收入,减轻负担。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
  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对象,主要是依靠死者生前直接供养的下列亲属:
  (一)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周岁(或不满6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者。
  (二)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周岁(或不满5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者。
  (三)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16周岁;或者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者。
  (四)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6周岁;或者虽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者。
  死者原在上述学校学习的年满16周岁的子女、弟妹毕业离校后,无论就业与否,均不得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死者参加工作满5年,或不满5年因公死亡者。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一)居住在市内、外城乡的遗属,其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高于本人户籍所在地政府确定的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20%执行,并随当地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调整相应进行调整。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遗属,除按上述补助标准发给外,按下列标准增加补助费:
  1.经组织确认在保护、抢救国家财产或在对敌斗争中牺牲的工作人员,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按补助标准增加50%。
  2.符合离休条件的老干部去世,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按补助标准增加30%。
  3.死者遗属为无经济来源的孤寡老人,其生活困难补助费按补助标准增加25%。
  增加的补助费,如符合上述两项以上条件的,只能按最高一项标准计算补助。
  对于参加工作不满5年非因公死亡者,其遗属不实行定期生活困难补助,如有特殊困难的,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酌情给予临时补助。
  四、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核定办法
  (一)死者配偶有工资收入,其本人月工资收入低于400元的(深圳市职工按市统计信息局公布的上年度居民平均每人每月生活费支出标准执行,下同),全部作为本人的基本生活费,其他遗属按困难补助费标准给予定期补助;高于400元的,其高出部分作为其他遗属的生活费。不足困难补助标准的,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给予补足(因公死亡或牺牲的,以及遗属是独生子女的,死者配偶工资收入不受上述标准限制,困难补助费如数发给)。
  (二)核定死者配偶工资收入基数: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级工资制的工作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之和;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和按国家、省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和按国家、省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职员职务工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制的,为本人职务工资和按国家、省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技术工人为本人技术等级工资和按国家、省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普通工人为本人等级工资和按国家、省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特区津贴、保留津贴计入工资收入基数。
  3.企业单位职工:按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的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没有按劳动合同规定岗位(职位)相对应工资标准的,可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的60%作为工资收入基数。
  4.离休、退休人员:以离退休费为基数(含离休、退休后,在职人员调整工资时相应增加的离休、退休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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