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二)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三)病假超过6个月,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基本工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及以上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
(四)获得由人事部与国务院其他职能部门联合授予或省政府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以及获得国家、省政府授予的有突出贡献专家、南粤杰出教师称号,仍然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五)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病假期间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六)因公负伤治疗期间及身患绝症者,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二、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一)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在1个月(按30天计,含公休假日,不含法定节假日,下同)以内的,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二)全年累计超过1个月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
(三)全年累计超过2个月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60%计发。
(四)全年累计超过3个月的,超过天数基本工资停发。
三、探亲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在规定的探亲假期间,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四、年休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在规定的年休假期间,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五、产假、哺乳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一)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产假期间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二)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工作人员产假期满后,经单位批准请哺乳假的,在规定的哺乳假期间基本工资按75%计发。
六、婚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在规定的结婚假期间(含晚婚增加假期),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七、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在规定的丧假期间,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八、享受上述假期的工作人员,奖金待遇原则上按深人发[1995]38号执行。病假期间和哺乳假期内,基本工资按比例发放的,奖金按相同比例计发;其中,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的,从下一个月起停发本年度奖金。
九、享受上述假期的工作人员,物价补贴照发。
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日工资,按每月实际工作天数21.5天计算。
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本人月基本工资计算基数按深人发[1995]38号规定执行。本《通知》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修改深人发[1995]1号文的通知
(1997年11月27日 深人薪[1997]10号)
各区人事局,市属机关、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纪要》(职改字[1991]3号)精神,我市自1993年起全面实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分开。我局1995年1月发出《关于调整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起点薪级的通知》(深人发[1995]1号),对部分专业技术人员的工资作出相应调整。为适应评聘分开后的新情况,经市政府同意,对这个文件进行适当修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7年12月1日起,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被聘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后,不再按工龄段划分特区津贴档次。聘任教授(含相当)职务的,其特区津贴起点档次一律按36档执行;聘任副教授(含相当)职务的,其特区津贴起点档次一律按28档执行。
二、调入本市事业单位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用人单位继续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其特区津贴档次按本市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即:1992年12月31日前聘任的,其首次聘任本级职务的特区津贴起点档次按深府[1987]169号附表套入;1993年1月1日至1997年11月30日聘任的,其首次聘任本级职务的特区津贴档次按深入发[1995]1号文附表套入(为平衡工资关系,工龄一律计算到1995年4月);1997年12月1日起聘任的,其首次聘任本级职务的特区津贴起点档次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套入。然后,再根据本人首次聘任本级职务以来至调入时特区津贴正常晋升的规定,确定其调入时的特区津贴档次。
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有关工资问题的通知
(1997年10月27日 深工改行字[1997]3号)
各区人事局,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
1995年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碰到一些具体问题,为了在执行过程中保持一致,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深工改行字[1995]6号第五条规定“机关行政人员和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中,1995年9月底尚未任命为副科级、特薪为7级及以上人员,比照科员套改职务工资;特薪为6级及以下人员,比照办事员套改职务工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中,至1995年9月底尚未评定任职资格或未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特薪为6级及以下人员比照技术员套改职务工资;特薪为7级及以上人员,比照助理级套改职务工资”,此项规定只适用于1995年的工资套改。1995年10月1日后,行政人员从办事员提为科员必须履行任命手续,并凭任命通知书兑现科员的职务工资。专业技术人员从员级晋升为助理级,凭任职资格证书和聘任证书兑现助理级职务工资。调入人员照此办理。
二、深工改行字[1995]6号第十七条规定:“根据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后的新情况,从1995年10月1日起,停止执行《关于博士生和在职人员考取硕士生补办晋级手续的通知》(深人[1991]25号)。此后,毕业分配的博士生和在职人员考取硕士生,其入学前的特区津贴档次(含保留津贴档次)尚未达到15(即博士生定级工资档次)、13档次 (即硕士生定级工资档次)的分别按15、13档次执行;等于或高于上述档次的保留不变。”现考虑到博士生和在职人员考取硕士生,其学习期间计算连续工龄的情况,经研究,1995年10月1日以后(含)毕业的博士生和原是国家职工的硕士毕业生,分配工作后,学习期间参加特区津贴的正常晋级。正常晋级后,达不到最高学历定级工资档次的,按最高学历定级工资档次执行;等于或超过最高学历定级工资档次的,按原特区津贴档次执行。例一:甲某,1992年本科毕业,1993年8月转正,特区津贴为9档,同年9月入学攻读硕士学位,1996年硕士毕业重新分配工作。1994年至1996年参加正常晋级,至1996年,其特区津贴为12档,低于硕士生的定级档次13档,因此,重新分配工作后,按13档执行。例二:乙某,1987年本科毕业,1994年1月的特区津贴为15档,同年9月入学攻读硕士学位,1997年毕业重新分配工作。1995年至1997年参加正常晋级,1997年的特区津贴档次为18档,超过了硕士生的定级档次,其重新分配工作后的特区津贴档次按18档执行。1995年10月1日以后(含)毕业的博士生和原是国家职工的硕士毕业生,已按深工改行字[1995]6号确定了特区津贴档次的,请按上述办法重新理顺。
三、根据人薪发[1990]19号通知,北京大学1989级学生,先到军队院校进行军政训练一年,第二年再回本校按专业进行正常学习。这批学生毕业参加工作后,不再实行见习期,参加工作时间可从实际参加工作的时间向前推移一年(即参加军政训练的一年计算工龄)。根据这一精神,这批学生实际参加工作的第二年列入特区津贴正常晋级范围。其他大学有类似情况的毕业生照此处理。符合本条规定应该晋级而没有晋级的,应予补升。
四、深人发[1996]52号规定,受行政撤职处分的人员,特区津贴按新任职务的起点档次执行。现对此规定作如下补充:如原为副科长(含副主任科员)以上职务撤职后任科员及以下职务的,按13档执行。
五、深人发[1995]36号第八条规定,“原属职工、现录用为机关干部的,如需实行试用期,其试用期工资按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分别低一个级别、低一档职务工资执行”。经研究,此类人员不属新参加工作人员,不实行试用期工资。其全国标准工资和特区津贴按录用后本人所担任的实际职务确定其工资待遇。
上述答复的问题从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的工资不予追补。
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关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
部分工作人员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8年7月14日 深工改行字[1998]3号)
各区人事局,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
最近,省人事厅调整了晋升级别工资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我市机关事业单位部分工作人员工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此条废止)注1(注1:此条原文为:一、关于级别工资的晋升
凡1998年工作年限达到国办发[1993]85号文附表一规定的上一级级别工资工作年限的,不论其级别工资是否晋升过,均可按现职务和工作年限对应的级别兑现级别工资。)
二、(此条废止)注2(注2:此条原文为:二、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晋升技术等级兑现工资
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参加晋升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合格,并取得了相应的《工人技术岗位证书》的,其岗位(技术等级)工资就近就高套入上一技术等级的岗位(技术等级)工资标准;同时,特区津贴和保留津贴晋升一个档次,起薪时间为1998年1月1日。)
三、关于机关工人录用为国家公务员后的工资确定
机关工人录用为国家公务员后,按深人发[1998]19号规定重新确定职务,其工资按照跨系列职务变动计算,从任职的下月起执行。在此之前的工资,仍按原工人身份的标准执行。
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深圳市人事局转发关于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假问题的通知
(1992年9月21日 深人发[1992]21号)
各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市属各行政事业单位组织人事部门:
现将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广东省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假问题通知》(粤人薪[1992]1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私事请假的管理,是增强组织纪律、促进勤政廉政建设、提高办事效率的一项重要措施。各机关、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因私事请假、销假的制度,用好《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假申请单》,严格审批手续。对因私事请假的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请按照粤人薪[1992]12号的规定执行。
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广东省人事局关于机关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假问题的通知
(1992年8月1日 粤人薪[1992]12号)
各市、县党委组织部、人事局,省直各局以上单位:
为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私事请假的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作人员在国家规定的各种假期以外,占用工作时间办理私事的,应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经单位领导批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超过批准假期的,按旷工处理。
二、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一个月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和教龄、护龄津贴,下同)的80%计发;超过两个月的,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60%计发;超过3个月的,超过天数本人基本工资停发。
三、工作人员一个月内事假累计超过10天的,当月奖金(含奖励工资、行政经费节支奖、奖金)不发,各单位自行创收提成奖金,按本单位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按旷工处理的人员,旷工期间停发本人基本工资,当月奖金不发。
五、工作人员一年内事假超过6个月的,根据原劳动人事部劳人薪[1985]19号文件规定,不计发当年工龄津贴(包括教龄护龄津贴)也不作为累计计发教龄、护龄津贴的年限。
六、女工作人员产假期满后,凡经单位领导批准请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的假期,按省人民政府粤府[1989]1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即:哺乳假期间,所在单位应按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基本工资)的75%发给。
七、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境的假期,按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劳动人事部、财政部[83]侨政会007号文件有关规定办理。假期期间的工资按本规定办理。
八、各单位应建立健全请假、销假制度,严格审批手续。工作人员请事假,需填写《请假单》,经批准后作为考勤的依据。
九、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十、本《通知》从下达之月起执行。如国家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假有新的规定,按国家的规定执行。
深圳市人事局转发广东省人事局《关于乡镇管理区干部被国家
机关事业单位录用或招聘为工作人员后工龄计算问题的答复》的通知
(1993年8月20日 深人发[1993]27号)
各区人事局、各集团(总)公司、市属各行政事业单位人事部门:
现将省人事局《关于乡镇管理区干部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录用或招聘为工作人员后工龄计算问题的答复》(粤人薪[1993]4号)转发给你们。请根据文件精神,认真贯彻执行,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广东省人事局关于乡镇管理区干部被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录用或招聘为工作人员后工龄计算问题的答复
(1993年4月5日 粤人薪[1993]4号)
各市、县人事局,省直各单位:
近年来,我省一些地区询问,乡镇管理区干部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录用或招聘为工作人员后,他们担任乡镇管理区干部的时间能否计算为连续工龄,考虑到我省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乡镇管理区按规定配备经乡镇党委、政府批准并以领取补贴(工资)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脱产干部,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直接录用或招聘为工作人员,其最后一次在管理区专职从事工作的时间,可与录用或招聘为工作人员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二、担任乡镇管理区干部期间应征入伍或经组织批准进入大、中专学校(含技工学校)学习,退伍或毕业后录用或招聘为工作人员的,其最后一次在管理区专职从事工作的时间,可与军龄和退伍或毕业后参加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三、乡镇管理区干部在任职期间,经组织批准调到乡镇企事业单位工作后,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直接录用或招聘为工作人员的,其最后一次在管理区专职从事工作的时间和在乡镇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时间,可与成为国家工作人员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四、原人民公社大队一级的干部,符合上述规定的,也可参照办理。
五、上述人员的工龄计算,从本文下达之月起执行。过去凡与工龄计算有关的工资、保险福利等待遇,一律不予追补。在本文下达前原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符合上述规定的退休人员,其退休前工龄计算也按此办理。
办理上述人员的工龄计算审批手续,以本人档案材料为依据。省直单位由各厅局审批,市、县由各市研究确定。
深圳市人事局转发广东省人事局《关于乡镇企业职工被国家
机关事业单位录用或招聘为工作人员后工龄计算问题的答复》的通知
(1993年11月1日 深人发[1993]32号)
各区人事局,市直属各单位人事部门:
现将省人事局《关于乡镇企业职工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录用或招聘为工作人员后工龄计算问题的答复》(粤人薪[1993]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广东省人事局关于乡镇企业职工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录用或招聘为工作人员后工龄计算问题的答复
(1993年4月5日 粤人薪[1993]5号)
各市、县人事局,省直各单位:
最近,有的地方和单位反映,乡镇企业职工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录用或招聘为工作人员后,他们原在乡镇企业的工作时间能否计算为连续工龄,考虑到当前我省乡镇企业的规模、管理水平及其作用起了很大变化的情况,经研究,现就乡镇企业职工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录用或招聘为工作人员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答复如下:
一、凡经乡镇党委、政府及其管理机构(如乡镇劳动管理所、企业办、工交办、农工商发展总公司等)批准,办理了用工手续的乡镇企业职工,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直接录用或招聘为工作人员,其最后一次在乡镇企业工作的时间,可与录用或招聘为工作人员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二、乡镇企业职工经主管部门批准,在乡镇企业之间调动工作且从未间断过的,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直接录用或招聘为工作人员后连续工龄,可以从第一次到乡镇企业工作之日算起。
三、在乡镇企业工作期间应征入伍,或经组织批准进入大、中专学校(含技工学校)学习,其退伍或毕业后录用或招聘为工作人员的,其最后一次在乡镇企业工作的时间,可与军龄和退伍或毕业后参加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四、原人民公社社办企业职工,符合上述规定的也可参照办理。
五、上述人员的工龄计算从本文下达之月起执行。过去凡与工龄计算有关的工资、保险福利等待遇,一律不予追补。在本文下达前原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符合上述规定的退休人员,共退休前工龄计算也按此办理。
办理上述人员的工龄计算审批手续,以本人档案材料为依据。省直单位由各厅局审批,市、县由各市研究确定。
深圳市人事局转发广东省人事局《关于贯彻
粤人薪[1993]4号、5号、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1993年10月26日 深人发[1993]31号)
各区人事局、各集团(总)公司、直属公司、市属各行政事业单位人事部门:
现将《关于贯彻粤人薪[1993]4号、5号、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粤人薪[1993]11号)转发给你们,请按文件规定执行。
广东省人事局关于贯彻粤人薪[1993]4号、
5号、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1993年10月3日 粤人薪[1993]11号)
各市、县人事局、省直各单位:
我局《关于乡镇管理区干部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录用或招聘为工作人员后工龄计算问题的答复》(粤人薪[1993]4号)、《关于乡镇企业职工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录用或招聘为工作人员后工龄计算问题的答复》(粤人薪[1993]5号)和《关于一九六六届至一九七0届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粤人薪[1993]8号)3个文件下发后,各地在执行中提出一些问题,现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粤人薪[1993]4号文件所指的“原人民公社大队一级干部”,是指经原人民公社党委或政府批准,并领取补贴(工资)专职从事工作的脱产干部。不包括临时抽调到大队工作的人员,以及高级农业合作社,初级农业合作社的干部。
二、粤人薪[1993]5号文件所指的“乡镇企业职工”,是指乡镇(含人民公社)办的企业并经主管部门办理了用工手续的职工。不包括乡镇企业中的临时工、季节工,以及管理区和村办企业的职工。
三、乡镇管理区(含大队、下同)干部,在任职期间由组织抽调任民办教师,直接录用或招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在管理区的工作时间和任民办教师的时间,可与录用或招聘为工作人员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四、乡镇管理区干部和乡镇企业职工,被企业直接招收为正式职工,以后调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其在管理区或乡镇企业工作的时间,可与招收为国家正式职工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五、乡镇管理区干部和乡镇企业职工,任职期间由组织抽调搞“路线教育”,搞“路线教育”期间直接录用或招聘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在管理区或乡镇企业工作的时间和参加“路线教育”的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六、乡镇管理区干部和乡镇企业职工,任职不满一年,应征入伍或进入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学习,退伍或毕业后录用或招聘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在管理区或乡镇企业工作的时间不计算连续工龄。
七、从外省调入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如符合粤人薪[1993]4号、5号、8号文件规定的,可按文件的规定办理,即:其在外省乡镇管理区或乡镇企业工作的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属一九六六届至一九七0届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推迟分配的,可从学制规定的毕业时间起算工龄。
八、在两个以上乡镇工作过的乡镇企业职工,被直接录用或招聘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连续工龄应从在最后一个乡镇工作的企业时间起算。
九、办理更改连续工龄,经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核定后,按工作人员管理权限审批。
深圳市人事局转发广东省人事局关于民办教师被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录用或招聘为工作人员后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
(1993年11月2日 深人发[1993]34号)
各区人事局、市属各行政事业单位人事部门:
现将广东省人事局《关于民办教师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录用或招聘为工作人员后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按规定执行。办理工作人员工龄计算审批手续,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广东省人事局关于民办教师被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录用或招聘为工作人员后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
(1993年10月21日 粤人薪[1993]13号)
各市、县人事局,省直各单位:
最近,一些地方和单位询问,民办教师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录用或招聘为工作人员后,他们原任民办教师的时间能否计算为连续工龄,考虑到我省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经县以上教育主管部门确认的民办教师(含代课教师,下同),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直接录用或招聘为工作人员,其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的时间,可与录用或招聘为工作人员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