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公安、安全、劳改、劳教系统的事业单位,按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执行。其中:已授予警衔的干警执行机关的职级工资制。这次选定套改的工资制度以后,必须严格按其规定执行,不得“两头占”。
五、关于执行《军队转业干部确定特区津贴档次对应表》的有关具体问题。
(一)已参加1993年10月军队工资制度改革,在1994、1995年度转业的军队干部,需由市军转办按《对应表》规定的条件重新核定其特区津贴档次,并对以下具体情况分别作妥善处理:
1.核定档次高于《对应表》规定的,予以保留;
2.在1994年12月31日前报到工作的,其特区津贴档次在按《对应表》核定的基础上,1995年度晋升一个档次;
3.在199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报到工作的,其特区津贴档次按《对应表》直接套入后,1995年度不再晋升档次。
(二)对1994、1995年度军队转业干部特区津贴档次的重新核定结果,由市军转办填写审批表,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并存入本人档案。这次工改后计算补发工资时要注意其核定前后特区津贴档次的变化。
六、关于“调整工资管理关系”的具体问题。
根据深府办[1995]66号第八点关于调整工资管理关系的规定,需明确以下具体问题:
(一)各省(市)、自治区驻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关系,分别由各自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管理完全脱钩。
(二)“金融系统、九龙海关、国家税务局、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动植物检疫局、卫生检疫局、审计署驻深圳特派员办事处等,其工资关系是否仍按属地原则管理,由各自的主管部门决定”。上述单位的主管部门如决定仍按属地原则管理的,应出具委托函给我局,经重新登记造册、编码后,列入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文件的发行范围,参加我市工资工作会议,提供我市工资套改和工资管理的电脑软件,由我局负责核定其工作人员的特区津贴档次和标准等。至于全国标准工资部分,由于上述各系统有其不同特点和要求,因此应报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职务变动确定工资待遇的通知
(1996年3月20日 深人发[1996]18号)
各区人事局,市属机关事业单位:
根据国发[1993]79号、国办发[1993]85号文件的精神,以及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岗位、技术等级,下同)变动后,其工资待遇的确定办法通知如下:
一、全国标准工资的确定办法
(一)工作人员晋升职务或技术等级后的工资待遇。
1.实行职级工资制的机关工作人员晋升职务后,原职务工资标准低于新任职务工资最低档标准的,进入新任职务工资标准最低档;原职务工资标准等于或高于新任职务工资最低档标准的,就近就高套入新任职务工资标准。
原级别低于新任职务最低级别的,晋升到新任职务的最低级别;原级别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以内的,其级别工资可比照1995年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政策杠子确定(仅限于1997年9月30日前实行)。例如:工作年限为22年的副科长,级别工资为十二级92元,提拔为科长,其级别工资可确定为十一级111元。其他职务依此类推。
2.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后,聘任兑现工资时,原职务工资标准低于新任职务工资最低档标准的,进入新任职务工资标准最低档;原职务工资标准等于或高于新任职务工资最低档标准的,就近就高套入新任职务工资标准。
3.实行职员职务等级工资制的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其晋升职员等级后,原职务工资标准低于新任职员等级最低工资标准的,进入新任职员等级工资标准最低档;原职务工资标准等于或高于新任职员等级最低工资标准的,就近就高套入新任职员等级工资标准。
因正副职务的职员等级相同,副职提升为正职后,其职务工资提高一档。
4.执行职级工资制单位的技术工人,被批准晋升技术等级(职务)后,按晋升后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标准执行。原岗位工资标准低于晋升后技术等级最低岗位工资标准的,进入晋升后技术等级岗位工资标准最低档。原岗位工资标准高于晋升后技术等级岗位工资最低档标准的,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技术等级岗位工资标准。
事业单位的技术工人晋升技术等级(职务)后,原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标准低于晋升后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最低档标准的,进入晋升后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标准最低档;原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标准高于晋升后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标准最低档的,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标准。
机关事业单位普通工人改为技术工人,经考核评定技术等级后,按技术工人等级工资标准执行。
(二)工作人员改任较低职务(技术等级)后的工资待遇。
1.由于接近离退休年龄(不超过2周年)改任较低职务,按干部管理权限批准保留原职级待遇的,其工资不变。
2.执行职级工资制的工作人员,非因第1项原因而改任较低职务的,其职务工资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职务的工资标准,如原职务工资高于新任职务工资最高档的,按新任职务工资最高档执行。
原级别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的,级别工资不变,但我市副局级干部改任较低职务的,应降低一个级别;原级别高于新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的,应降到新任职务对应范围的最高级别,并执行相应的级别工资标准。
3.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聘任期间或聘任期满后,非因第1项原因而改聘较低职务的,其职务工资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职务的工资标准,如原职务工资高于新任职务工资最高档的,按新任职务工资最高档执行。
非因第1项原因而被解聘或不予续聘,本人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其职务工资按低一级职务的起点工资标准执行。
4.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职员),非因第1项原因而改任较低职务的,其职务工资按以下办法处理:
(1)从上一个职员等级降到下一个职员等级的,其职务工资就近就低套入下一个职员等级的工资标准。
(2)从正职降为副职的,如属在同一个职员等级内,降低一档职务工资。
5.我市机关事业单位正、副局级干部非因第1项原因而改任较低职务的,先降低一个职务工资档次,再按降低了的职务工资档次标准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职务工资标准。
6.机关的技术工人降低技术等级(职务)的,按降低后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标准执行。其岗位工资就近就低套入降低后的技术等级(职务)岗位工资标准。
事业单位的技术工人降低技术等级(职务)后,其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就近就低套入降低后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标准。
7.工作人员因犯错误受处分而安排较低职务的,其工资待遇另行规定。
(三)事业单位受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兼任行政管理职务后,改行职员职务等级工资标准,或行政管理人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后,改行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标准,不能以原工资额就近就高套入职员职务等级工资标准或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标准。按照深人发[1995]33号文件规定,比照同等条件(职务、任职年限、工作年限)人员确定其全国标准工资。
(四)工作人员职务变动后,其正常晋升的考核年限按原任职务连续计算。
二、特区津贴档次的确定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变动后,其特区津贴档次按《深圳经济特区机关事业单位特区津贴实施办法》(深府[1995]25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审批权限和报批程序
(一)区管干部报区人事局审批,市管干部报市人事局审批(副局级以上干部报市委组织部审批)。
(二)用人单位填写《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变动工资信息采集表》,将信息录入电脑软盘,打印生成审批表,随同软盘报批,凭审批表增减工资基金。
四、本通知从1995年10月1日起实施。
五、本通知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
调入人员工资待遇确定办法的通知
(1996年4月25日 深人发[1996]19号)
各区人事局,市属机关事业单位:
根据国发[1993]79号、国办发[1993]85号文件精神,以及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将1995年10月1日以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人员工资待遇的确定办法通知如下:
一、工作人员调动后,均按调入单位所执行的工资制度、工资标准确定其工资待遇。从本人调入起薪之月起执行。
二、调入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用人单位应在3个月内确定其行政职务或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并按其职务(岗位)分别确定其全国标准工资和特区津贴档次。超过3个月才确定职务的,其工资按所任职务的起点档次执行。
(一)全国标准工资的确定办法。
1.调入人员在1995年9月30日前已转正定级的,先按我市机关事业单位1995年工资制度改革确定的套改杠子(见深府办[1995]66号、深人发[1995]33号,下同)套改其全国标准工资。在此基础上,再根据1995年10月1日后至调入时国家和我省正常晋升职务(级别)工资的规定,以及本人的职务变动情况,确定其调入时的全国标准工资。
2.调入人员在1995年10月1日以后转正定级的,以其转正定级工资为基础,再根据转正定级后至调入时国家和我省正常晋升职务(级别)工资的规定,以及本人的职务变动情况,确定其调入时的全国标准工资。
3.调入人员属于1993年10月1日后转业并已参加1993年军队工资制度改革的军队干部,其全国标准工资按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确定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国发[1995]19号)规定予以确定(转业当年不再晋升职务工资档次)。
调入人员属于1993年9月30日前转业(即未参加1993年军队工资制度改革)的军队干部,先按照深府办[1995]66号的规定套改其1995年9月的全国标准工资。
在此基础上,再根据其1995年10月1日后至调入时国家和我省正常晋升职务(级别)工资的规定,以及本人的职务变动情况,确定调入时的全国标准工资。
4.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调入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干部调入事业单位、企业管理人员调入机关事业单位,均按其调入后担任的实际职务,按照深人发[1995]33号等工资套改文件规定,比照同等条件人员(职务、任职年限、工作年限),确定其调入后的全国标准工资。
5.调入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技术工人(仍在相应的技术岗位上工作),先按深府办[1995]66号划定的政策杠子套入相应的技术等级工资和岗位工资。在此基础上,再根据1995年10月1日以后至调入时国家和我省的正常晋升规定,以及本人晋升技术等级(职务)情况(或技术等级复核认定情况),确定其调入时的全国标准工资。
(二)特区津贴档次的确定办法。
1.调入后经任免机关批准任命为副科级及以上行政职务的干部,按《调进深圳经济特区行政事业单位各类人员工资套级的实施办法》(深组[1993]3号、深人发[1993]20号、深工改行字[1993]2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套入所任职务特区津贴起点档次。
2.原单位1992年12月31日前聘任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已兑现工资,调入后继续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按《实施办法》的规定套入所任职务的特区津贴起点档次;1993年1月1日以后取得高、中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调入后聘任了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均按深入发[1995]1号及其附表套入特区津贴档次。
3.1993年10月1日后转业并已参加1993年军队工资制度改革的军队干部,按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军队专业干部确定特区津贴档次对应表的通知》直接按对应表套入相应的特区津贴档次。转业当年不再办理正常晋升。
1993年9月30日以前转业(即未参加1993年军队工资制度改革)的军队干部,按《实施办法》的规定,套入特区津贴档次。
4.科员、办事员、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人,调入后按1983年的工资或转正定级工资套入特区津贴档次。大中专以上毕业生的转正定级工资标准,1979届至1994届按《实施办法》附表3执行;从1995届起按深入发[1995]36号附表1、附表2执行。
5.各类人员按上述办法套入特区津贴档次后,根据我市历年考核晋级的规定,对照本人条件补办正常晋升。
三、1995年9月30日以前获奖励晋升工资的人员,调入我市后,其职务工资按深府办[1995]66号、深人发[1995]35号、深人发[1996]4号的有关规定相应高套;1995年10月1日以后获奖励晋升工资的人员,调入我市后,高套职务工资的办法另文规定。
四、各机关事业单位在调进工作人员之前,应将调入后拟任职务和工资待遇通知本人。本人如有不同意见,须在调入前处理好,以免引起争议。
五、审批权限和报批程序
(一)从市外和本市企业调入区属机关事业单位的,报区人事局审批;调入市属机关事业单位的,报市人事局审批(副局级以上干部报市委组织部审批)。
(二)在本市机关与机关、事业单位与事业单位之间调动、其职务和工资无变动的,分别由区人事局、市直属主管部门审核;职务和工资有变动的分别报市、区人事局审批。
(三)由用人单位人事部门填写《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人员确定工资信息采集表》,并录入电脑软盘,打印生成审批表,随同软盘报批,凭审批表增加工资基金。
六、本通知从1995年10月1日起实施。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七、本通知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受行政处分后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1996年8月20日 深人发[1996]52号)
各区人事局,市属各机关事业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工作人员受行政处分后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粤人薪[1996]10号)、《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受行政处分后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粤人薪[1996]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处分后的工资待遇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作人员受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期间不发给奖金(不含机关工人全国标准工资中的奖金)。物价补贴照发。受上述处分(警告处分除外)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岗位、技术等级,下同)工资、级别工资和特区津贴(含保留津贴,下同)档次。
二、受降级处分的人员,将本人的级别工资(实行事业单位工资制的为职务工资)、特区津贴档次降低一档(含一档)以上。其中实行职级工资制的工作人员,本人级别工资在本职务最低级别的,可按降低一档(含一档)以上职务工资档次处理,同时相应降低特区津贴档次。
三、受行政撤职处分的人员,实行职级工资制的,同时降低级别工资、职务工资和特区津贴档次,其职务工资按新任职务同等条件大多数人员的工资水平重新确定,新确定的职务工资额应低于原任职务工资额;级别工资降低一级(含一级)以上,若降低级别工资后其级别工资仍高于新任职务最高级别工资的,按新任职务最高级别工资执行;特区津贴按新任职务的起点档次执行。实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将本人的职务工资标准降低两个档差的额度,然后将降低后工资额就近就低靠入新任职务工资标准,如降低后的工资额低于新任职务最低档次工资标准的,执行最低档,超过新任职务最高档次标准的,执行最高档;特区津贴按新任职务的起点档次执行。其中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标准,又兼任行政职务,受行政撤职处分的,将本人执行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和特区津贴同时降低两档。
四、受开除处分的人员,停发工资。
五、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受处分期间,降低工资构成中固定部分工资后,其工资构成中活工资(机关工人为奖金)部分重新计发。
六、受记过以上处分的人员,其正常晋升工资的考核年限,从解除处分的下年起重新计算。
七、工作人员受行政处分后的工资待遇,按处分权限审批,报市、区人事局备案,从受处分的下月起执行。
八、本通知从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受刑事处罚后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1996年8月20日 深人发[1996]53号)
各区人事局,市属各机关事业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处罚后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粤人薪[1996]1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或刑事处罚后的工资待遇问题通知如下:
一、被公安机关收容审查的人员,收审期间,按本人基本工资的60%计发生活费。被审查人员经审查后,不构成刑事犯罪以及不给予任何行政处分的,可以补发工资(指基本工资,下同);追究刑事责任或免予起诉、给予纪律处分的,不补发工资。
二、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人员在拘押期间不发给工资。经审查后,本人确有违法行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教育释放的,不补发工资;确属完全拘留错的,可补发拘押期间的工资。
三、被羁押的人员,羁押期间停发工资。检察机关决定不予起诉并未受到劳动教养、治安处罚或行政纪律处分的,全额补发其羁押期间的工资。除此之外,其羁押期间的工资不予补发。
四、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的人员,缓刑期间安排了临时工作的,按本人原基本工资的50%发给生活费。缓刑人员在缓刑期间有悔改、表现好的,期满分配工作,其工资待遇按新任职务(岗位)的起点档次执行。
五、判处拘役的人员,拘役期间停发工资。期满释放,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收回的,重新确定职务(岗位),其工资待遇按新任职务起点档次执行。
六、处以劳动教养的人员,仍保留公职的,在劳动教养期间,按本人原基本工资的50%的比例计发生活费。劳动教养人员期满后收回分配正式工作的,重新确定职务(岗位),其工资待遇按新任职务起点档次执行。
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嫖娼、吸毒等被公安机关收容教育,其有关待遇参照第六条规定处理。
八、工作人员受刑事处罚,发给生活费的,在处罚期间,奖金、职务(岗位)性津贴、补贴均停止发放,物价补贴照发。
九、本通知从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新参加
工作人员转正定级问题的补充通知
(1996年8月20日 深人发[1996]54号)
各区人事局,市属机关事业单位人事部门:
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对《关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待遇问题的通知》(深人发[1995]36号)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工人的试用期时间。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含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经考核(技术工人参加技术等级考核)合格转正的,执行定级工资(包括全国标准工资、特区津贴)。
二、关于临时工招工后的试用期时间。本单位的临时工被招工后,其当临时工的时间可视为试用期,转正定级时间从到本单位当临时工满一年起计算。在其他单位当临时工的时间不能合并计算。
三、关于转正定级的审批权限。按期转正定级人员,填写《深圳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的干部定级工资审批表》或《深圳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定级工资审批表》,市属机关事业单位报其主管部门审批,区属机关事业单位报区人事局审批。提前或延期转正的,市属单位报市人事局审批,区属单位报区人事局审批。
四、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调入行政机关后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1996年9月9日 深人发[1996]56号)
各区人事局,市属各机关事业单位:
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实行新的工资制度后,事业单位已实行与机关不同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工作人员调动工资待遇问题,深入发[1996]19号已有明确规定,即“均按调入单位所执行的工资制度、工资标准确定”,但各单位在执行中不够统一。现将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执行专业技术人员工资制度和标准的管理人员)调到行政机关或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资待遇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从非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不执行职级工资制)的事业单位调到行政机关或执行职级工资制的事业单位,其工资按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其中:全国标准工资按深人发[1995]33号等工资套改文件规定,比照同等条件人员(职务、任职年限、工作年限)确定。特区津贴按深人发[1996]19号规定的“特区津贴档次的确定办法”执行。原专业技术人员的特区津贴档次、标准不得保留。
二、从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调到行政机关,或在执行职级工资制的事业单位之间调动,行政职务没有变动的,按公务员内部交流处理,其调动前的全国标准工资和特区津贴档次不变。
三、在本通知下发前由事业单位调入行政机关或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其工资未按规定确定的,按此通知规定重新理顺。
今后,各区、市直各部门(单位)不得擅自调整政策,以确保政策的一致性和严肃性。
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
工资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假期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1996年12月31日 深人发[1996]80号)
各区人事局、财政局,市属各机关事业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假期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粤人薪[1996]18号)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将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假期工资待遇问题通知如下:
一、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