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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等7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

           学历的工人定级工资标准

                         单位:元/月

┌──┬─────────────────┬────────────────────┐
│学历│       普工         │         技工          │
│  ├──┬──┬──┬──┬──┬──┼───┬────┬──┬──┬──┬──┤
│  │岗位│标准│特区│特区│保留│保留│岗位 │岗位  │特区│特区│保留│保留│
│  │工资│  │津贴│津贴│津贴│津贴│工资 │工资  │津贴│津贴│津贴│津贴│
│  │档次│  │档次│标准│档次│标准│档次 │标准  │档次│标准│档次│标准│
├──┼──┼──┼──┼──┼──┼──┼───┼────┼──┼──┼──┼──┤
│中专│普工│ 146│  5│ 595│  5│ 228│初级工│130+15 │  5│ 595│  5│ 228│
│  │二档│  │  │  │  │  │一档 │    │  │  │  │  │
├──┼──┼──┼──┼──┼──┼──┼───┼────┼──┼──┼──┼──┤
│大专│普工│ 157│  7│ 630│  7│ 242│初级工│142+15 │  7│ 630│  7│ 242│
│  │三档│  │  │  │  │  │二档 │    │  │  │  │  │
├──┼──┼──┼──┼──┼──┼──┼───┼────┼──┼──┼──┼──┤
│本科│普工│ 168│  9│ 670│  9│ 256│初级工│154+15 │  9│ 670│  9│ 256│
│  │四档│  │  │  │  │  │三档 │    │  │  │  │  │
└──┴──┴──┴──┴──┴──┴──┴───┴────┴──┴──┴──┴──┘

附表5    深圳市事业单位具有国家承认中专以上


           学历的工人定级工资标准

                           单位:元/月

┌──┬─────────────────┬─────────────────┐
│学历│      普工          │       技工         │
│  ├──┬──┬──┬──┬──┬──┼──┬──┬──┬──┬──┬──┤
│  │岗位│岗位│特区│特区│保留│保留│岗位│岗位│特区│特区│保留│保留│
│  │工资│工资│津贴│津贴│津贴│津贴│工资│工资│津贴│津贴│津贴│津贴│
│  │档次│标准│档次│标准│档次│标准│档次│标准│档次│标准│档次│标准│
├──┼──┼──┼──┼──┼──┼──┼──┼──┼──┼──┼──┼──┤
│中 │普工│146 │  5│ 595│  5│ 228│初级│ 145│  5│ 595│  5│ 228│
│专 │二档│  │  │  │  │  │工一│  │  │  │  │  │
│  │  │  │  │  │  │  │档 │  │  │  │  │  │
├──┼──┼──┼──┼──┼──┼──┼──┼──┼──┼──┼──┼──┤
│大 │普工│ 157│  7│ 630│  7│ 242│初级│ 157│  7│ 630│  7│ 242│
│专 │三档│  │  │  │  │  │工二│  │  │  │  │  │
│  │  │  │  │  │  │  │档 │  │  │  │  │  │
├──┼──┼──┼──┼──┼──┼──┼──┼──┼──┼──┼──┼──┤
│本 │普工│ 168│  9│ 670│  9│ 256│初级│ 169│  9│ 670│  9│ 256│
│科 │四档│  │  │  │  │  │工三│  │  │  │  │  │
│  │  │  │  │  │  │  │档 │  │  │  │  │  │
└──┴──┴──┴──┴──┴──┴──┴──┴──┴──┴──┴──┴──┘

附表6      深圳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


             的干部工资定级审批表

                           单位:元/月

┌────┬────────┬──┬────┬───┬──┬─────┬─────┐
│工作单位│        │姓名│    │性别 │  │出生年月 │     │
├────┼─────┬──┴──┼────┴───┴──┼─────┼─────┤
│文化程度│     │毕业院校 │           │毕业时间 │  年 月│
├────┼─────┼─────┼───────────┼─────┼─────┤
│ 参加 │     │     │           │     │     │
│工作时间│  年 月│现任职务 │           │任职时间 │  年 月│
├────┼─────┴─────┼───────────┴─────┴─────┤
│    │ 试用期、见习期工资 │       定  级  工  资       │
│    ├──┬──┬──┬──┼──┬─┬───┬──┬──┬──┬──┬──┤
│试用期见│全国│特区│保留│职务│职务│级│级别 │基础│工龄│特区│特区│保留│
│习期时间│标准│津贴│津贴│工资│工资│别│工资 │工资│工资│津贴│津贴│津贴│
│    │工资│  │  │档次│标准│ │标准 │  │  │档次│标准│标准│
├────┼──┼──┼──┼──┼──┼─┼───┼──┼──┼──┼──┼──┤
│    │  │  │  │  │  │ │   │  │  │  │  │  │
├────┼──┴──┴──┴──┴──┴─┼───┼──┴──┴──┴──┴──┤
│    │                │主管 │              │
│单位意见│                │部门 │              │
│    │                │意见 │              │
│    │(盖章)      年 月  日 │   │(盖章)     年 月 日  │
├────┼────────────────┴───┴──────────────┤
│批准机关│                                   │
│ 意见 │                                   │
│    │                      (盖章)    年 月 日 │
└────┴───────────────────────────────────┘

  注:1.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的职员等级工资档次填在职务工资档次一栏。
    2.事业单位干部的津贴(活工资)另计,不必填写。
    3.市属机关事业单位报市人事局审批,区属机关事业单位报区人事局审批(均报一式两份)。审批后存入本人档案。

附表7      深圳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


             的工人工资定级审批表

                           单位:元/月

┌────┬─────────┬──┬──────┬───┬──┬────┬──────┐
│工作单位│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
│文化程度│       │毕业院校│             │毕业时间│   年 月│
├────┼───────┼────┼─────────────┼────┼──────┤
│参加工作│    年 月 │现任职务│             │任职时间│   年 月│
│ 时间 │       │(岗位) │             │    │      │
├────┼───────┴────┴────┬────────┴────┴──────┤
│学徒期熟│  学徒期、熟练期工资      │       定级工资         │
│练期时间│                 │                    │
├────┼───┬───┬────┬────┼─────┬────┬────┬────┤
│全国标准│ 特区│ 保留│ 岗位 │技术等级│ 等级  │ 特区津 │ 特区津 │保留津贴│
│ 工资 │ 津贴│ 津贴│ 工资 │ 工资 │ 工资  │ 贴档次 │ 贴标准 │ 标准 │
├────┼───┼───┼────┼────┼─────┼────┼────┼────┤
│    │   │   │    │    │     │    │    │    │
├────┼───┴───┴────┼────┼─────┴────┴────┴────┤
│    │            │主管部门│                    │
│单位意见│            │ 意见 │                    │
│    │  (盖章)  年 月 日│    │          (盖章)  年 月 日 │
├────┼────────────┴────┴────────────────────┤
│    │                                      │
│批准机关│                                      │
│ 意见 │                                      │
│    │                            (盖章)  年 月 日 │
└────┴──────────────────────────────────────┘

  注:1.机关技术工人的“定级工资”填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特区津贴、保留津贴四栏。机关普通工人的“定级工资”填岗位工资、特区津贴、保留津贴三栏。
    2.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的“定级工资”填技术等级工资、特区津贴、保留津贴三栏。普通工人填等级工资、特区津贴、保留津贴三栏。
    3.学徒期、熟练期的特区津贴、保留津贴按转正定级前的实际金额填写。
    4.机关单位工人按国办发[1993]85号规定列入工资构成的月奖金,以及事业单位工人的津贴(活工资)另计,不必填写。
    5.市属机关事业单位报市人事局审批,区属机关事业单位报区人事局审批(均报一式两份)。审批后存入本人档案。

          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1995年10月13日 深人发[1995]38号)

各区人事局、财政局,市属各机关事业单位人事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金发放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金发放办法

  根据粤人薪[1994]2号关于我省经济条件好的地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奖金“可按2至3个月基本工资数额安排”的原则规定,经市政府同意,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按本人3个月基本工资数额发放奖金。为此,特制定本办法。
  一、发放奖金的计算办法
  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奖金发放标准,按本人月基本工资的3个月数额计算。全年分3次发放,即每4个月发放一次。具体事项如下:
  (一)每次奖金均按本人第4个月基本工资数额计算。并按本人实领工资的月数发给:即领取1个月工资的,其奖金发四分之一;领取2个月工资的,其奖金发二分之一;领取三个月工资的,其奖金发四分之三。
  (二)“本人月基本工资”的计算基数是:
  1.机关行政人员包括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和特区津贴、保留津贴;
  2.机关普通工人包括岗位工资、列入工资构成的月奖金和特区津贴、保留津贴;机关技术工人包括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列入工资构成的月奖金和特区津贴、保留津贴。
  3.中专学校、技工学校、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和护士,包括职务工资(含国家规定提高10%)、津贴(即按国发[1993]79号规定比例计算的活工资)和特区津贴、保留津贴(不含财政部门直接发给的地方生活补贴)。
  4.事业单位除第3项以外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行政管理人员(职员)和工人,包括其职务(技术等级、岗位)工资(即固定部分)和津贴部分(含按国家和我省规定的提高比例所计算的数额),以及特区津贴、保留津贴。
  除上述规定范围外,物价补贴和部分工作人员的岗位津贴补贴(如公安干警值勤岗位津贴、纪检监察部门办案人员外出办案补贴等)、浮动工资,均不列入计发奖金的基数。
  二、发放奖金的经费来源
  发放奖金的经费来源,实行不同的管理办法:
  (一)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按现行财政开支渠道解决。
  (二)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按现行财政开支规定办理。
  (三)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全部自筹解决。
  三、发放奖金的具体规定
  奖金的发放要贯彻考核激励的原则,与本人的工作表现直接挂钩。具体办法如下:
  (一)工作人员在上年度考核被评为称职(合格)以上的,按规定标准发给奖金。
  (二)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发奖金:
  1.上年度考核被评为不称职(不合格)的人员;
  2.被辞退人员;深府[1995]238号所指的离岗培训人员;
  3.病假(不含因公受伤治疗期间及身患绝症者,下同)累计超过6个月,事假(不含国家规定的各种假期)累计超过两个月,旷工累计10天以上的人员;
  4.党内受警告、严重警告或行政受记过、记大过处分未撤销的人员,党内受撤职、留党察看、开除党籍或行政受降级、撤职处分未满两年的人员;
  5.受停职审查或立案审查的人员;
  6.被政法机关羁押或收容审查、受劳动教养的人员。
  (三)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办法:
  1.离岗培训人员经培训合格,重新安排工作的,从下月起发给奖金。
  2.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人员,从正常上班的下月起发给奖金。
  3.受停职审查或立案审查的人员,经审查作出结论并未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按其受审查月数补发奖金;经审查虽未构成违法犯罪但受党纪政纪处分的,不补发奖金。
  四、其他具体事项
  (一)工作人员在挂职锻炼期间和组织安排进修期间,以及按国家规定假期休假期间,女职工产假期间(违反计生政策者除外),均按规定标准发给奖金。
  (二)机关单位工人,除按国办发[1993]85号规定比例计发月奖金外,还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发给奖金。
  (三)工作人员调离机关事业单位的,从调出停薪之月起停发奖金。
  (四)工作人员从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下月起停发奖金。
  (五)本办法从1993年10月1日起执行。深人发[1992]15号关于工作人员奖励工资(奖金)的发放办法即行废止。过去已发放部分予以冲销。
  (六)本办法由深圳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
        《军队转业干部确定特区津贴档次对应表》的通知
           (1995年11月7日 深人发[1995]41号)

各区人事局,市属各机关事业单位组织人事部门: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家人事部批准的《深圳经济特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具体实施意见》,军队转业干部的特区津贴档次(原薪级)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的原国家劳动人事部《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问题的复函》(劳人薪[1987]22号)的原则确定,即按其现在担任的实际职务确定特区津贴档次,执行相应的津贴标准。
  在坚持上述原则的前提下,考虑到部队1993年10月1日起实施《军队工资制度改革方案》以后出现的新情况,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中,我们制定了《军队转业干部确定特区津贴档次对应表》,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的具体事项如下:
  一、此表从1993年10月1日起执行。凡是1993年10月1日以后,已参加军队工资制度改革的转业干部,其特区津贴档次直接按对应表套入(套入的档次已包含其转业当年和地方历年来正常晋升的档次)。按其套入后的特区津贴档次,执行相应的津贴标准 (特区津贴标准见深府[1995]255号附表,下同)。
  二、1993年9月30日以前,未参加军队工资制度改革的转业干部(含1993年10月1日后离队尚未参加军队工资改革者),仍按深人发[1993]20号第四章“军队转业干部的工资套级”规定和附表4确定其特区津贴档次,执行相应的津贴标准。
  三、军队转业干部的保留津贴档次与特区津贴档次相同(各档次的保留津贴标准见深人发[1995]34号附表)。

            军队转业干部确定特区津贴档次对应表

┌───────────────────┬─┬─┬─┬─┬─┬─┬─┬─┬─┬─┐
│       特区     军队职  │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
│ 安       津贴     务工  │ │ │ │ │ │ │ │ │ │ │
│   排        档    资档 │ │ │ │ │ │ │ │ │ │ │
│军   地方       次    次 │ │ │ │ │ │ │ │ │ │ │
│职     职务           │ │ │ │ │ │ │ │ │ │ │
├──────────────┬────┼─┼─┼─┼─┼─┼─┼─┼─┼─┼─┤
│正师(含相当)        │ 副局 │32│33│34│35│36│37│38│39│40│41│
│              ├────┼─┼─┼─┼─┼─┼─┼─┼─┼─┼─┤
│              │ 正处 │29│30│31│32│33│34│35│36│37│38│
├──────────────┼────┼─┼─┼─┼─┼─┼─┼─┼─┼─┼─┤
│副师(含相当)        │ 正处 │28│29│30│31│32│33│34│35│36│37│
│              ├────┼─┼─┼─┼─┼─┼─┼─┼─┼─┼─┤
│              │ 副处 │25│26│27│28│29│30│31│32│33│34│
├──────────────┼────┼─┼─┼─┼─┼─┼─┼─┼─┼─┼─┤
│正团(含相当)        │ 副处 │24│25│26│27│28│29│30│31│32│33│
│              ├────┼─┼─┼─┼─┼─┼─┼─┼─┼─┼─┤
│              │ 正科 │21│22│23│24│25│26│27│28│29│30│
├──────────────┼────┼─┼─┼─┼─┼─┼─┼─┼─┼─┼─┤
│副团(含相当)        │ 正科 │20│21│22│23│24│25│26│27│28│29│
│              ├────┼─┼─┼─┼─┼─┼─┼─┼─┼─┼─┤
│              │ 副科 │15│16│17│18│19│20│21│22│23│24│
├──────────────┼────┼─┼─┼─┼─┼─┼─┼─┼─┼─┼─┤
│正营(含相当)        │ 科员 │13│14│15│16│17│18│19│20│ │ │
├──────────────┼────┼─┼─┼─┼─┼─┼─┼─┼─┼─┼─┤
│副营(含相当)        │ 科员 │12│13│14│15│16│17│18│19│ │ │
├──────────────┼────┼─┼─┼─┼─┼─┼─┼─┼─┼─┼─┤
│正连(含相当)        │ 科员 │10│11│12│13│14│15│16│17│ │ │
├──────────────┼────┼─┼─┼─┼─┼─┼─┼─┼─┼─┼─┤
│副连(含相当)        │ 科员 │ 9│10│11│12│13│14│15│16│ │ │
├──────────────┼────┼─┼─┼─┼─┼─┼─┼─┼─┼─┼─┤
│正排            │ 办事员│ 8│ 9│10│11│12│13│14│15│ │ │
└──────────────┴────┴─┴─┴─┴─┴─┴─┴─┴─┴─┴─┘

 注:1.此表从1993年10月1日起执行;
   2.按表中对应的档次套入后,其转业当年不再办理晋升档次,也不再按深组[1993]3号第四章规定补办地方正常晋升特区津贴档次手续。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
              改革具体问题的补充处理意见
            (1995年11月3日 深人发[1995]47号)

各区人事局,各机关事业单位人事部门:
  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除按已印发的文件执行外,在实施过程中还有一些具体问题,需要采取统一的措施解决。为此,现提出以下几点补充处理意见:
  一、关于列入公务员系列的事业单位,其工作人员的工资套改问题。
  (一)列入公务员系列的事业单位,其机关工作人员(工勤人员除外)执行职级工资制度;技术工人实行岗位技术等级工资制;普通工人实行岗位工资制。
  (二)列入公务员系列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这次套改全国标准工资时,其职称(专业技术职务)不与工资挂钩。为此,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
  1.有行政职务的,按现任行政职务套改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
  2.只有专业技术职称而无行政职务或已聘任了专业技术职务的,由各单位根据本人实际情况,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其实际职务。如因职位职数限制,也可以先明确按什么职务套改工资。需确定实际职务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经任免机关正式批准。先明确按什么职务套改工作的,应在文件中清楚列明:“××同志在这次套改全国标准工资时,按××职务工资标准套改工资,不涉及实际职务及其他待遇问题”,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核同意,然后套改、兑现工资。
  (三)列入公务员系列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特区津贴档次按以下办法套改:
  1.在1995年9月30日前,已按原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兑现特区薪级(档次)的,一律不作变动;
  2.从1995年10月1日起,一律按行政职务系列确定津贴档次(见深府[1995]255号附表1)。
  二、执行职级工资制的机关工作人员中,有专业技术职称的,这次套改全国标准工资时,其职称不与工资挂钩(1983年8月31日前获得的职称除外)。在套改中碰到有关具体问题,参照上述第一点处理。
  三、市、区党校从事行政管理和党务工作的人员,执行机关的职级工资制;直接从事专业教研人员,执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这次选定套改的工资制度以后,必须严格按其规定执行,不得“两头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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