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行业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行业协会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行业协会章程及行规行约;
(二)执行行业协会的决议;
(三)完成行业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行业协会反映情况,提交有关资料;
(五)维护本行业协会的合法权益;
(六)按期交纳会费;
(七)行业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行业协会实行会员制,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为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八条 会员数量在100名以上的行业协会,可设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会员选举产生。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行业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组成。理事会依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章程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理事人数在30人以上的行业协会,可以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行使行业协会章程规定的职权。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二次。
第四章 经费和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行业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从事业务主管单位委托的事项所获得的资助;
(三)信息咨询、人才培训、技术讲座、编印资料、举办展览、举办服务项目等各种服务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 会员交纳会费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行业协会的经费支出包括下列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