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关于开展职业病防治专项整治活动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
 关于开展职业病防治专项整治活动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03]147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卫生厅《关于开展职业病防治专项整治活动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各地区、各部门,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职业病防治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突出重点,加大力度,切实把专项整治工作做好、做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关于开展职业病防治专项整治活动的意见
           (省卫生厅 二00三年九月)

  最近,福建省仙游县外来农民工患有严重职业病事件引起国务院领导的高度重视。劳动保障部、卫生部等单位和有关专家组成的联合工作组对此事进行了调查核实,要求对有关业主和责任人员严肃处理,并在全国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职业病防治专项整治活动。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福建省仙游县外来农民工患职业病事件的通报》(国办发[2003]73号)精神,消除职业病危害隐患,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切实抓好职业卫生、安全生产和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现就我省开展职业病防治专项整治活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整治重点。本次整治的重点为省内乡镇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家庭作坊等小、远、散经济实体的职业病危害,重点对粉尘危害严重的石英砂厂、碳化硅、硅铁、水泥、石棉、矿山开采及毒物污染严重的喷化、电镀、金属冶炼等企业、经济实体进行全面整治。逐项检查用工单位职业病防治责任制、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从事有害作业人员岗前、岗中及离岗前职业性健康体检及职业病防治措施落实情况,对不符合职业卫生要求、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条件落后且已引发职业病危害、安全隐患难以消除、不能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企业和经济实体,坚决依法予以关闭。对非法生产经营、造成职业病危害的企业和经济实体,依法予以打击。
  二、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工会法》等法律法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职业病防治意识。卫生监督部门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要在农民工集中的区域通过多种形势开展职业卫生、法律及农民工权益保护等知识的宣传活动,提高劳动者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督促用人单位规范经营和用工行为。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