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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发[2003]1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农牧民增收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发[2003]16号
 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农牧民增收工作的通知
 (青政办[2003]146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国务院《关于克服非典型肺炎疫情影响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意见》(国发[2003]16号),对指导当前农业和农村工作具有重要意义。为认真贯彻国务院文件精神,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自觉按照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要求,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紧紧围绕增加农民收入这个中心任务,采取治标治本结合、增收减负并举等多种措施,千方百计弥补非典型肺炎疫情给农民收入造成的损失。现就进一步做好农牧民增收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做好农畜产品促销工作,努力扩大农畜产品流通。 今年,由于结构调整力度加大,优势农畜产品明显增多,这些产品能否销出去,对于增加农牧民收入至关重要。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搞活农畜产品流通的各项政策,进一步疏通农畜产品运销“绿色通道”。目前,大宗农畜产品已收获并陆续上市,各地要抓住当前农畜产品价位较高、需求较旺的有利时机,进一步放开搞活农村牧区集贸市场,完善配套服务设施,方便农牧民交易。大力扶持农畜产品购销队伍、经纪人和流通中介组织,扩大牛羊肉、蔬菜、马铃薯等大宗农畜产品销售,实现以销促产,变现增收。要重点抓好“订单”农畜产品的兑现,凡是签订了合同的,都要一项一项落实,一个一个兑现,保证农牧民的利益不受损失。农牧、供销部门要广泛联系外商,多签外销合同,想方设法把我省的优势农畜产品打出去。农牧部门要加强与交通管理部门的协调,对主要农畜产品运输的过路费用给予减免或优惠。要彻底清理和取消农畜产品流通中的各种不合理乱收费项目,适当降低收费标准,降低农产品运输和交易成本。完善市场交易规则,严格市场准入制度,依法规范和整顿农畜产品市场秩序,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欺行霸市的违法行为。加快建立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检验检测体系和认证认可体系。进一步完善农业生产资料市场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为促进农牧民增收提供各项服务。
  二、扩大农牧民就业门路,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今年的“非典”疫情对劳务输出影响较大。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切实抓好劳务输出工作。劳务输出多或相对集中的地区,当地政府要有专人抓这项工作,选派有经验的干部带队组织好劳务输出,组织更多的农村牧区剩余劳动力到城镇、省外务工。同时,要抓好就近就地转移,利用今年新开工项目较多的有利时机,动员更多的农牧民参与项目建设,让农牧民从国家的政策性补贴中得到更多实惠。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要求,进一步清除对农牧民进城务工的不合理限制和歧视性做法,简化农牧民进城务工的审核手续,取消各种乱收费。妥善解决农民工劳动条件恶劣、劳动安全和职业病防护没有保障和一些企业蓄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等问题。进一步挖掘农牧业内部就业潜力,通过调整农牧区经济结构,大力发展二、三产业和小城镇建设以及基础设施建设,更多地吸纳农牧区剩余劳动力。要逐步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城乡一体的劳动力市场,尽快建立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提供劳务供求信息、引导农牧区劳动力有序流动。要根据省内外不断变化的人才市场需求,加大农牧区剩余劳动力向非农牧产业转移的岗前职业培训,尽快实现劳务输出由“体力型”向“智力型”转变,以培训促转移,以转移带培训,为扩大农牧区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创造条件。要把外出人员返乡创业作为劳动力输出地新的就业增长点和经济增长点,制定优惠政策,鼓励一些有资金、有技能、有经营头脑的外出务工者回乡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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