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青海省征收超标排污费若干问题的
暂行规定》和《青海省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青政[2003]57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根据《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69号)、《
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第17号令)等文的有关规定,省政府决定从即日起停止执行《青海省征收超标排污费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青政[1988]65号)、《青海省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实施办法》(青政[1990]7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