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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高等级公路管理办法

  (三)高等级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时,执行紧急抢险、救护任务的车辆。
  第二十九条 高等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将收费单位、批准文件、收费标准、收费年限、收费范围、监督电话等在显著区域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收费年限届满,高等级公路管理机构必须及时撤除收费站,并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条 高等级公路车辆通行卡(券)是计收进入高等级公路车辆通行费的有效凭证,由省高等级公路管理机构统一印制。
  收取高等级公路车辆通行费,必须出具省财政部门监制的专用票据或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造成高等级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责任人必须按照不低于高等级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补偿、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条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情节轻微的,由高等级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情节轻微的,由高等级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由高等级公路管理机构责令责任人限期拆除,逾期拒不拆除的,由高等级公路管理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四条 高等级公路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依法追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遗失高等级公路车辆通行卡(券),责任人应按全程通行费标准缴纳车辆通行费,并按通行卡成本费予以赔偿。
  逃缴车辆通行费的,可按全程车辆通行费的3倍计收通行费。

第七章 总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00三年十一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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