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2)(发布日期:2012年1月5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5日)修改青海省人民政府令
(第33号)
《青海省高等级公路管理办法》已经于二00三年八月二十五日省人民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二00三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省长:赵乐际
2003年9月20日
青海省高等级公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高等级公路安全畅通、高效运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高等级公路及其用地、建筑控制区和附属设施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高等级公路,是指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
第三条 省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高等级公路管理工作,其所属高等级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高等级公路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高等级公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管理、交通事故处理和公路治安工作。
国土资源、建设等有关部门及高等级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高等级公路管理工作。
第四条 省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高等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加强高等级公路管理队伍建设,提高高等级公路管理执法水平。
省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高等级公路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依法处理。
高等级公路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爱岗敬业,恪尽职守,熟悉业务,清正廉洁,文明服务,秉公执法。
第二章 养护管理
第五条 高等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加强高等级公路养护管理和路政巡察,保持高等级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完好,保障高等级公路安全和高效运营。
第六条 利用贷款、集资建成高等级公路经批准收取车辆通行费或依法受让高等级公路收费权的单位(以下统称高等级公路经营者)、高等级公路养护(维修)企业,必须依照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高等级公路养护标准,加强所经营高等级公路路段的养护、维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