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办法(发布日期:2010年2月10日,实施日期:2010年4月1日)废止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164号)
《山东省超员和超限运输车辆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10月31日省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韩寓群
二00三年十一月四日
山东省超员和超限运输车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制止超员和超限车辆违法行驶,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保障公路完好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旅客和货物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运输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超员运输车辆是指实际载客人数超过核定载客定额的车辆。
本办法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在公路上行驶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米以上(集装箱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2米以上);
(二)车货总长度18米以上;
(三)车货总宽度2.5米以上;
(四)单车、半挂列车、全挂列车车货总质量40000千克以上;集装箱半挂列车车货总质量46000千克以上;
(五)车辆轴载质量在下列规定值以上:单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6000千克,单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10000千克,双联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10000千克,双联轴(每侧各一单轮胎、双轮胎)载质量14000千克,双联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18000千克,三联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12000千克,三联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22000千克。
国家对车辆外廓尺寸、车货总质量、轴载质量限值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公安和交通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分工,负责超员和超限运输车辆的管理工作。
经贸、财政、物价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超员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客运站应当按照旅客运输车辆的载客定额发售车票和检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