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关于扶持民营农产品加工企业发展的实施办法
(粤办发[2003]17号 2003年9月29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粤发〔2003〕4号)精神,扶持民营农产品加工企业发展,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加强对民营农产品加工企业的财政支持
(一)在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扶持中小企业的基础上,加大财政现有涉农资金对民营农产品加工企业的扶持力度。
1.从省财政原安排的涉农扶持资金中,每年安排1400万元,扶持重点民营农产品加工企业的设备更新、技术改造、厂房扩建、基地建设、质量认证及产品包装、保鲜、储藏和加工工艺等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发等。
(1)从省“三高”农业专项资金中,每年安排400万元,用于扶持在“三高”农业主产区兴办的重点民营农产品加工企业。
(2)从扶持省农业龙头企业的贷款贴息资金中,每年安排1000万元,扶持省认定的民营农业龙头企业(含列入省培育对象的民营农业龙头企业)所兴办的农产品加工项目的贷款贴息,包括省民营农业龙头企业到山区和东西两翼兴办原料生产基地或加工企业,以及季节性强的大宗农产品收购(储存)资金的贷款贴息。
2.从我省申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多种经营项目的中央财政和省财政资金中,每年优先安排3600万元项目申报资金(其中有偿资金80%,无偿资金20%),主要扶持被列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县的重点民营农产品加工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项目(扶持内容与“1”同)。
(二)扶持对象和条件。
列入省扶持的重点民营农产品加工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国家和省政府确认的农业龙头企业(含列入培育对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支持。
1.企业资产规模和经营规模较大,对当地农业产业结构或产品结构调整起到骨干带动作用;
2.企业的主营产品符合优势农产品发展方向,市场前景看好,发展潜力较大,预期效益好;
3.企业经营状况和资产质量较好,诚实守信,守法经营;
4.企业实行标准化生产,主要产品获得省级或部级质量认证(或国际认证);
5.企业有稳定的加工原料来源和固定的生产基地,并与生产基地的农户建立起利益连结机制,在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带动当地农民奔康致富中起到重要作用。
省重点民营农产品加工企业的认定及管理办法,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三)扶持方式和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