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鼓励民营企业与外商设立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在境内外上市融资。民营企业向外商出让部分股权的,可按规定转为合资、合作企业,外资股权占25%以上的,享受外资企业优惠政策。
8.简化民营企业境外投资核准手续。民营企业在已建交的非热点国家和地区(港、澳、台除外)设立生产企业、贸易公司(机构),由省外经贸厅按规定办理核准手续。深圳市外经贸局负责按规定办理本地企业的核准手续。
三、改进对外向型民营企业的服务与管理
9.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和大型民营出口企业,海关部门给予提前报关、联网报关、快捷通关、上门验放、加急通关、担保验放等便捷通关服务。民营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在合同备案、深加工结转、合同核销等环节享受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同等待遇,符合条件的,实施“电子底帐+联网核查”的监管办法。
10.帮助民营企业及时解决在进出口环节中涉及检验检疫方面的问题,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出口产品给予“绿色通道”、免检等待遇;积极为民营企业名特优出口产品办理原产地标记保护,推广产品质量认证和质量保证体系认证,指导民营企业适应国际通行规则和应对突发事件。
11.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的民营企业可申请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并保留一定限额的外汇,在进出口核销管理中享受与其他中资企业同等待遇。对民营企业开通出口收汇核销单发放无障碍通道,实行按需发放出口收汇核销单,及时出具出口收汇核销相关证明。除特别规定外,民营企业的每笔进出口收付汇不必事先均到外汇局办理,只需在其开户银行办理。符合条件但无自有外汇的民营企业可购汇向境外投资。
12.金融机构要加强对外向型民营企业的支持,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适当提高外向型民营企业较为集中、风险管理较为规范地区的分支机构的授信审批权限;改善经济欠发达地区中担保完善的外向型民营企业的授信和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业务;有选择地扩大授信转授权的品种范围,灵活运用承兑、贴现、打包、押汇、授信开征等多种融资形式,帮助企业加速资金回笼和周转。
四、简化民营企业人员出国(境)手续
13.民营企业人员因商务申请因私护照的,凭身份证、户口簿向户口所在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暂未实行按需申领护照的市,申请人仍须提交工作单位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意见),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户口是外省、在我省民营企业工作并办有半年以上暂住证的人员,因商务申请因私护照的,凭所在企业意见和身份证、暂住证向企业所在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在征求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同意后,给予批准发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