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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关于扶持外向型民营企业发展的实施办法

广东省关于扶持外向型民营企业发展的实施办法
(粤办发[2003]17号 2003年9月29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粤发〔2003〕4号)精神,促进外向型民营企业发展,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做好相关政策的宣传和落实工作
  1.省各有关管理部门要及时将现有的国家和省鼓励外经贸发展的政策,通过包括网站在内的各种形式向社会公布,并简化操作手续,切实抓好政策落实工作。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为民营企业举办进出口综合业务培训班。
  2.国家扶持外经贸发展的政策主要包括: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出口信用保险扶持发展资金、境外加工贸易项目贷款贴息、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贷款贴息、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贷款贴息、出口产品研发资金、反倾销应诉资金等。
  省扶持外经贸发展的政策主要包括:科技兴贸专项资金、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贴息资金、出口信用保险专项资金、外向型民营企业发展资金、出口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反倾销应诉资金等。
  凡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均可就以上政策申请扶持。
  二、鼓励民营企业开展进出口业务和对外合作
  3.民营企业申请自营进出口经营资格实行登记制。凡具备出口产品生产能力的民营生产企业均可申报进出口经营资格。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外经贸、工商、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税务等有关部门,分别在1个工作日内办妥有关进出口经营资格的登记手续。民营企业申请外贸流通经营资格,有关部门须在3个工作日内为其审核并报国家商务部核准登记。
  4.从2003年起连续5年,省财政每年安排2500万元外向型民营企业发展资金,资助民营企业参加各类国际展览会,采用国际标准,申报国外知识产权,建立国外营销网络和研发机构,开展进出口业务培训等。具体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和省外经贸厅制定。
  5.民营企业申请参加“广交会”、深圳“高交会”等境内大型国际商品交易会,在摊位安排上享受与国有、集体企业同等待遇。尚未达到申请摊位规定条件的民营企业,如其产品被评为中国名牌产品和省名牌产品的,给予优惠待遇。
  6.民营企业申请进出口配额商品享有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同等待遇。原国有、集体外经贸企业经批准改制为民营进出口企业,其改制前的经营业绩可转移到新企业名下。对一贯守法 经营、出口业绩良好、有品牌的民营企业,给予出口配额的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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