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本人对市、县级审计机关作出的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审计意见书60日内向本级政府或者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议;对省审计厅作出的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不服的,可以向省政府提出复议。
领导干部本人或者其所在单位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 各级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成立经济责任审计委员会,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由主管组织干部工作的党委副书记任主任,由协管审计工作的政府副职任副主任,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等部门的主要领导担任委员。
经济责任审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承办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审计机关,由审计机关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经济责任审计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遇有重大事项或者特殊情况,可以随时召开会议。
第三十一条 经济责任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审定经济责任审计年度计划;
(二)听取、审议审计机关经济责任审计情况的报告,听取、审议组织、人事部门利用审计结果的报告;
(三)审定涉及领导干部的重大经济责任;
(四)研究重要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运用;
(五)研究、协调、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三十二条 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应当加强联系,密切协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组织、人事部门的职责是:
(一)提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的建议,办理提请;
(二)正确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并及时向经济责任审计委员会反馈利用审计结果情况;
(三)对审计机关查明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的有关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作出组织处理。
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责是:
(一)根据信访等举报情况,提出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建议;
(二)对阻挠、拒绝经济责任审计,出具伪证,毁灭、转移证据,隐瞒事实真相,打击陷害审计人员、举报人员、提供资料人员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向审计机关提供有关领导干部违反财经纪律问题的线索。
审计机关的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经济责任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