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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

  (一)要求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提供与经济责任审计有关的资料;
  (二)就经济责任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
  (三)依法查询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在金融机构的各项存款;
  (四)有根据认为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资料的,有权采取取证措施,必要时,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暂时封存违反国家规定的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账册资料。
  第十条 省、市(地)、县(市、区)的党委、政府(行署)直属机关、审判机关(不含省级,下同)、检察机关(不含省级,下同)、群众团体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
  (一)任职期间经济目标完成情况,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二)预算内、外收入和支出情况,预算管理和预算执行情况,群众团体的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
  (三)专项资金以及代政府管理的各项基金、资金的收支、划转、管理以及效益情况;
  (四)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及其执行情况;
  (五)所在部门、单位有关财经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六)遵守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廉政规定情况;
  (七)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一条 市(地)、县(市、区)党委、政府(行署)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
  (一)任职期间主要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指标)完成情况。包括国内生产总值、财政收入、固定资产投资额、工业企业增加值及利税总额、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以及对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其他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
  (二)财政收支情况。包括财政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管理及决算情况,预算外资金、专项资金的收入、支出、管理、匹配和使用情况,任职前后政府债权、债务增减变化情况以及重大的未决事项;
  (三)抽查所属的重点国有企业以及国有控股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四)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和执行情况。包括任职期间政府出台的经济政策,领导干部直接和参与制定的有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对外招商引资、对外经济合作和国有企业改革等项重大决策的履行程序和实施情况;
  (五)生态环境保护、公益事业投入及效益情况,社会保障资金的投入、征缴、发放、使用、管理情况,治理“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以及减轻农民和企业负担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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