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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劳务经济的决定

  18、大力推行定向劳务培训。积极选择沿海发达地区效益好、规模大、用工规范的企业,与其签订定向培训和用人协议,坚持按用人单位要求进行培训;积极开展海外劳务输出的培训工作;认真做好贫困地区外出务工人员的培训工作。
  六、加强引导扶持,鼓励农民工回乡创业
  19、引导扶持具有资金和技能的农民工返乡创业。要大力引导农民工返乡到城镇和工业园区投资办厂,并将其纳入城镇和工业园区建设规划。从2004年起,省乡镇企业发展资金要安排一定比例支持返乡农民工投资创办的企业。各市州、县市区要安排一定资金,支持农民工返乡投资兴办的科技型、外向型、农产品加工型、劳动密集型等创业项目。有关部门要积极协助符合条件的返乡农民工投资项目,申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资金、中小企业创业资金等各类政策性扶持资金。对返乡农民工投资供水、垃圾和污水处理等城镇基础设施项目,有关部门要优先争取安排国债资金。对返乡农民工申报的有利于保护农村生态环境的项目,科技部门要在科技立项上予以优先支持。要从政治上关心、爱护农民工,对有突出贡献的返乡创业农民工,可推荐为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劳动模范候选人。
  20、为农民工返乡创业提供税费优惠。对安排下岗职工、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条件的返乡农民工所办服务型企业,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有关部门审核,可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对返乡农民工创办企业,其年销售额达到50万元以上,并已按税务机关的要求建帐建制,能够准确核算和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及应纳税额的,经县级以上国税机关批准,可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直接向农户收购免税农产品进行加工销售的道主”农民工所办企业,按国税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依照规定抵扣进项税额。对返乡农民工收购。兼并、参股或租赁国有、集体企业,享受国有和集体企业改革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21、加大对农民工返乡创业的信贷支持和金融服务力度。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对返乡农民工创办企业的信贷需求,要纳入辖内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范围。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银信部门要简化贷款手续,满足其贷款需求。各金融机构要全面制定适应返乡农民工创办企业特点的信用等级评估和授信制度。大力推进适应返乡农民工创办企业需求的信贷产品创新和金融服务创新。开办无形资产抵押贷款、动产抵押贷款、个人委托贷款、自然人担保贷款和同一区域、行业优质民营企业联保互保贷款。对信誉良好、产品有市场。有效益的返乡农民工创办企业,实行“主办银行”和“客户经理”制度。运用信用证、保函、商业汇票等多种信用形式,支持返乡农民工创办企业的发展。保险公司要扩大和优化返乡农民工创办企业的承保范围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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