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管理和服务,努力解除农民工后顾之忧
12、建立健全劳动力市场。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各级劳动力市场的管理。尽快建立劳务供需信息系统,完善服务功能,及时、准确地发布劳务信息,引导农村劳动力有序流动。进一步加强劳务中介服务机构建设,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创办跨省、跨境的就业服务中介机构,加强对各类劳务中介机构的归口管理,促使其规范运作、合法经营。
13、多渠道安排农民工子女就学。切实保障农民工子女接受教育的权利。农民工子女就学以输入地管理为主,以在输入地全日制公办中小学就读为主。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维护就学农民工子女的正当权益。输入地全日制中小学接收农民工子女人学,在入学条件等方面应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收费,不得巧立名目乱收费,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应酌情减免费用。多渠道扶持社会力量兴办农民工子女简易学校。对农民工比较集中、子女就学人数较多的地方,输入地政府应安排专项经费,用于解决农民工子女就学难的问题。输出地政府和教育部门对返回原籍就学的,应无条件接收,并不得违规收费。
14、加强输出地和输入地信息沟通。输出地要加强与输入地在劳动力市场信息、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和劳务输出的组织管理等方面的合作,通过建立区域劳动力市场信息网、成立劳务协作区、建立劳务基地以及设立出国劳务贷款担保基金或扶贫等形式,实行对口劳务输出,实现农村劳动力跨省、出境和在全省范围内的有序流动。
15、建立和完善务工人员的法律服务工作。各级有关部门应加强促进劳务经济发展的立法、司法和执法工作,及时研究出台新的地方法规和政府规章,依法规范劳动力市场。按照有关规定,对外出务工就业人员实施法律援助。加强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的宣传和普法教育,帮助外出务工就业人员在增强法制意识、公民意识的同时,增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
五、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提高劳动者素质
16、加强农民工培训的统筹管理。坚持“先培训、后输出”的原则,切实做好培训工作。农民工的培训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归口管理。继续加大职业教育比例、结构、布局调整的力度。根据市场对劳动力的技能需求,不断增强培训的实用性和针对性。各级政府要加大培训经费投入,每个县至少要重点扶持一所职业培训基地,对农民工执行减半收费培训,降低农民工参加培训的成本。各重点职业培训基地,要将外派劳务培训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17、充分发挥职业培训机构的主渠道作用。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技术院校要适应劳动力市场的需求,积极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职业技能培训,进行法律法规、求职知识、城市生活常识等方面的教育。重视培训外向型劳务人才。经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验收合格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承担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任务,享受有关税费优惠政策。创新培训方式,运用现代远程教育手段开展对农民工的培训,电台、电视台等公共传媒要开设劳动技能培训栏目。劳动保障、教育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类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监督;财政、物价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类培训机构的收费监督,规范收费行为,防止乱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