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改革户籍管理制度。简化农民进城落户的审批手续,取消不合理收费,降低农民进城的门槛。对县级市城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及其他建制镇,只要有固定住所、稳定的生活来源的人员及与其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均应根据本人意愿办理城镇常住户口。对大、中城市;应放宽政策,取消进城人口计划指标管理,进一步放宽购房入户、投资入户、城区务工经商落户的条件。
6、改进计划生育服务。认真贯彻国家和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对进城务工人员与居住地人口同管理、同服务,依法提供计划生育、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用人单位要负责做好农民工的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任何单位和部门都不得要求外出务工人员返回户籍地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三、规范用工行为,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7、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与农民工签定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要明确规定劳动期限、工作职责。劳动保护及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对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采取欺诈和威胁等手段签订合同,以及不履行合同的用人单位,要责令其纠正;对损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要责令其赔偿;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8、确保农民工资待遇。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要明确工资支付标准、支付形式和支付时间,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以任何名目拖欠和克扣。建设、劳动保障、计委、财政、工会等有关部门要重点做好对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不能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9、为农民工提供劳动保护。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要求,为农民工提供安全生产设施、劳动保护条件和责任安全保险措施。用人单位要对农民工进行上岗前培训。加强对农民工的职业病防治,农民工因工负伤、致残、死亡的,要严格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补偿。
10、改善农民工生活条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农民工医疗卫生和疾病预防纳入工作范围。卫生部门要定期做好农民工的计划免疫和健康教育工作,建立农民工集中居住地的环境卫生和食物安全检查制度;严防发生群体疫病传染和食物中毒事件。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安排的宿舍,必须具备一定的卫生条件,并保证农民工的人身安全。在农民工居住比较集中的地段,当地政府要努力改善居住条件和公共交通、环境卫生条件。
11、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各级政府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建设,改善工作条件。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维护农民工权利的执法力度,加强对企业用工的监察,依法查处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认真贯彻落实《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依法保护女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