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劳务经济的决定
(湘发[2003]11号 2003年10月23日)
为了认真贯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1号)精神,促进我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加快发展劳务经济,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决定。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把加快发展劳务经济摆上重要议事日程
1、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劳务经济的重要意义。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是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必然趋势。大力发展劳务经济,有利于输出农村富余劳动力,提高农村劳动生产率,增加农民收入;有利于引进先进生产力,加快农村产业结构调整,推进“三化”进程;有利于壮大县域经济实力,促进城乡经济的协调发展,保持农村社会稳定。各级党委、政府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解决“三农”问题的高度;增强发展劳务经济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加快发展劳务经济作为富民强省的重要举措,作为考核农村工作的重要内容,摆上重要议事日程。
2、明确发展劳务经济的指导思想。要把发展劳务经济纳入全面建设农村小康社会和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按照“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原则,坚持自发性劳务输出与组织性输出相结合,加大组织性输出的力度;向省外、境外输出与省内转移就业相结合,以向省外输出为主,努力开拓国际劳务市场;支持农民外出务工与引导农民工回乡创业相结合,加大引导更多的农民工回乡创业的力度,促进劳务经济的发展。
二、取消对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的不合理限制,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步伐
3、清理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的项目和手续。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清理对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的各种限制,取消专为农民工设置的登记审批项目,简化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的手续。各行业和工种尤其是特殊行业和工种要求的技术资格、健康等条件,对农民工应与城镇居民一视同仁。在办理农民进城务工就业和企业用工的手续时,除按照国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和提高收费标准,严禁越权对农民工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各级物价、财政部门要严格检查、督促落实。
4、稳定土地承包关系。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政策,稳定土地承包关系,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允许外出农民工转让承包地使用权。不得强行收回外出务工农民的承包地。严格执行国家的农村税费改革政策,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在规定承担的税费外,向外出务工的农民加收其他任何费用。